未经海关许可,将桉木板材外发加工后又返回原厂,违法吗?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未经海关许可,将桉木板材外发加工后又返回原厂,违法吗?
问:你好,我公司经海关批准备案,从事保税料件加工,由于我公司技术有限,于是将很小的一部分货物外发他厂加工后转回我厂进行后续加工,被海关依擅自将保税货物外发加工处罚,请问外发加工部分工序也违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海关可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贵司经海关批准从事保税料件的加工,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保税货物外发加工必须要获得海关的批准,贵司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的情况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的违规行为,即使保税货物最后回到了你厂,但违反海关监管的事实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海关可对贵司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当事人将其向海关申领的B2907315XXXX、B2907315XXXX、B2907415XXXX、B290741XXXX8四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合计508.446立方米桉木板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外发至某装饰材料厂、某地板有限公司进行加工,并在加工好后拉回手册备案加工单位全部出口。经H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为98619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外发加工不按海关规定办理手续的行为。当事人擅自外发加工的货物在加工好后拉回手册备案加工单位全部出口,恢复海关监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情节。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本案中,当事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加工贸易,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发运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擅自交付违规行为,海关可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海关计核,上述未按规定办理外发加工手续的货物价值986192元。但当事人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后能够主动恢复海关监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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