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 发表于 2021-5-31 15:0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关于海关稽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

2017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现就厦门关区海关稽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稽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是指海关实施稽查时,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业信用评估机构、专业化验和鉴定机构以及其他具备会计、税务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二、厦门海关设立海关稽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一)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加入备选库的书面意向,不受地域限制,应当符合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

    2.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3.近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二)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经其签章确认的以下材料:

    1.社会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书;

    2.社会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资质、经营、纳税等情况;

    3.社会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章程等复印件;

    4.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社会中介机构近三年执业守法记录等书面材料或年审意见;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经审查认定列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厦门海关将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四)列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选派至少一名经海关培训的执业注册会计师等经国家认证的执业人员全程参与稽查工作。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清退出备选库:

    1.不再符合参与稽查工作资质条件的;

    2.未能按照海关要求工作的;

    3.损害海关、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的;

    4.泄露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的;

    5.社会中介机构主动申请退出备选库的;

    6.其他退出备选库的情形。

    (六)海关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违反保密约定等情形的,海关不再委托,并可以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海关稽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工作,双方应签订《海关委托协议书》(附件),委托协议包括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费用等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专业机构支付委托费用。

    四、受理社会中介机构加入备选库申请的单位及联系方式:厦门海关稽查处0592—2355220;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9号厦门海关大楼907室,邮编361001。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委托协议书

厦门海关

2017年7月19日

               
原文作者:厦门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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