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bs 发表于 2021-6-9 21:56:21

邵律师聊走私:个人携带奢侈品进境的处罚与辩护

当今社会,人员与物质的跨国流动已经成为司空见惯之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留学、工作、旅游,在外国居留期间往往会购买一些诸如名表、名包之类的奢侈品,带回国自用或馈赠亲友,而入境时往往因为不知道要申报或者节省成本的考虑而不向海关申报,有意无意地违反了海关法,构成行政违法或走私犯罪,不但造成财产损失,甚至还会身陷囹圄。
一、携带物品进境需要履行如实申报的义务

《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由上述规定可知,个人携带物品进出境仅限于自用、合理数量,并需要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以下称为《物品监管办法》)对“自用”和“合理数量”进行了明确。
“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如果以出售或出租等牟利目的而携带物品进出境,此时所携带之物就不再作为“物品”进行监管,而是作为货物进行监管,要想进出境,需要按照货物的监管要求进行报关。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合理数量具体是多少,并无明确的规定,而是由海关现场视根据旅客的进出境目的和居留时间审核确定。
物品的价值有大小,甚至会有天壤之别,有的物品几千个也不过几十块钱,而有的物品仅1个可能就价值数百万。因此,旅客所携带的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不代表国家就免税放行。《物品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对旅客进境携带的物品限值及征免标准进行了明确:
第一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注:根据2020年8月15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此20种商品不再一律征税,与其他物品适用同样的监管政策)
第二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关于旅客携带物品进境有以下要求:
1.物品以自用为限。如果是为了出售、出租等目的,则是非自用,就不按照“物品”进行监管,而应当按照货物报关进口,如以物品名义携带进境则涉嫌走私。
2.自用的物品限于合理数量,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数量。
3.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不超出国家规定的5000元或2000元限值的部分,免税放行;超过部分要按照“物品”征收进口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4.携带物品进境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由海关进行监管、征税。
二、携带物品进境未申报应当承担的责任

旅客携带物品进境,未申报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会一律构成走私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携带物品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有3种处理结果:

1.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正常放行

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但并不意味着无论携带多少物品都必须申报。因为每天进出境的人员很多,而海关的监管力量又有限,如果无论物品多少、价值大小都事无巨细地进行申报,一来会严重降低通关效率,二来也不利于实现有效监管。
因此,在实践中,即使旅客携带物品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后,只要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海关一般都会放行。
如果物品超出合理数量或者限值,则会视情处罚补税或按走私处理。
2.对超出合理数量或限值部分,予以处罚并补税后放行
虽然海关法规定了如实申报义务,通关现场也会悬挂、粘贴提示如实申报的提示牌,但是绝大多数的旅客对于携带物品申报的规定并不了解,很多时候也不会关注现场的提示,因而不进行申报直接出关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种因疏忽大意而未申报从而违反如实向海关申报义务的行为,构成《海关法》第85条规定的“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规定,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处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按走私行为处理,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行为首先也是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其与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行为要求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因过失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监管的行为,则属于其他违规。
如果行为人在携带奢侈品进境时,明知需要向海关申报而故意不申报,甚至采用隐匿、夹藏等方式逃避监管的,则涉嫌走私。逃税数额在10万以下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逃税额超过10万的则涉嫌走私犯罪,会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奢侈品价值较高,而且税率高达50%,携带奢侈品进境不申报,一旦被查获,涉税额也会较大,往往能达到个人走私普通物品罪需逃税10万元的起刑点。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物品,逃税1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税50万以上不满250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逃税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对行为人并处逃税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并且走私的物品也会被作为用于犯罪之物而予以没收。
在司法实践中,因携带奢侈品进境未申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少见。这也提醒我们广大出境旅客携带高价值物品进境时一定要记得如实申报,不要为了节省一些税款铤而走险,最终不但物品被没收遭受巨大财产损失,自己也会背负罪名。
三、构成走私罪时的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携带奢侈品入境未申报构成走私的无罪辩护应当紧紧围绕走私与其他违规的区别进行,也即是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主观故意一方面要依靠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确定,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客观行为反映出行为人是否具有走私主观故意。如行为人此前没有出境、因出入境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被处罚记录,也没有夹藏、隐匿所携带物品的行为,则可以推断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不具有逃避监管故意的未申报行为则不属于走私行为,无论涉税数额多大,都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该行为的罪轻辩点则在逃税数额的多少,是否有初犯、自首、坦白、认罪悔罪、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如果逃税数额超出数额较大的起始金额不大,并且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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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擅长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处理。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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