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贴!海关统计数据查询攻略
海关统计数据查询攻略
为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使用海关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以下简称海关统计数据),特编制本查询攻略。
一
定期公布
社会公众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海关统计栏目,了解海关统计制度,查询海关统计参数,浏览海关统计快讯、月报、监测预警分析文章等统计刊物。
二
自助在线查询
社会公众可通过访问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www.customs.gov.cn)在线查询按进出口商品、进口原产国(地区)、出口目的国(地区)、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以及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统计项目分类汇总的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
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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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点击右侧导航栏中的“数据在线查询”, 或直接在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43.248.49.97进入数据在线查询系统页面。
2
在“筛选条件设置”页面中对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进行查询,筛选条件说明如下:
(1)“进出口类型”可选择需要汇总的进出口方式为进口、出口或进出口合计。
(2)“币制”可选择汇总结果以人民币值或美元值统计输出。
(3)“进出口起止时间”可选择海关统计数据的时间范围。
(4)勾选“分月展示”,生成的统计报表将分开展示每个月的统计数据;不勾选,则展示时间范围内的总体数据。
(5)“排序方式”可自由选择按照编码顺序、数量或金额进行统计报表的排序。
(6)在“输出字段分组”中,选择需要查询的海关统计数据字段,目前有商品、贸易伙伴、贸易方式和收发货人注册地四个字段可供选择(可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组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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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好输出字段分组后,点击“选择编码”可进行该字段下编码的选择,有手工输入编码和直接选择对应编码两种输入方式,并可支持中文或编码的模糊查询。(选择好字段和编码后,您可以继续编辑下一个输出字段,已选择过的字段将不会在下一个输出字段中出现。便于您一步步精准定位您所关注的海关数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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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条件输入完毕后,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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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显示查询结果,也可点击“导出数据”按钮将查询结果以CSV的格式导出到您的电脑。
专家支招
整天睡懒觉
tip 1
在线查询系统可切换英文版。点击抬头处“English”标志,就可以进入数据在线查询平台的英文版。
tip 2
在线查询系统自带参数查询功能。点击“参数查询”功能,可对商品、贸易伙伴、贸易方式、收发货人注册地、计量单位调整、主要出口商品、主要进口商品参数进行可视化查询。2021年开放上月数据在线查询时间为每月20日(2月份除外)。
tip 3
此外,在线查询系统还附有操作指南与常用问题功能。
三
个性化申请定制
自2019年3月31日起,社会公众只需按规定填写电子《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可在海关门户网站统计栏目下载),并随附身份信息,就可以通过公布的电子邮箱向海关申请提供统计服务。
? 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可受理全国范围内的海关统计数据服务申请,接受服务申请电子邮箱为dwtjfw@mail.customs.gov.cn,联系电话:010-65196015。
? 广东分署可受理广东省内关区或广东地区海关统计数据服务申请,接受服务申请电子邮箱为gdfs_statistics@customs.gov.cn,联系电话:020-81108372。
? 涉及广州关区或广州本地区的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由广州海关提供,接受服务申请电子邮箱为gztjfw@customs.gov.cn,联系电话:020-8110246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申请需知
1.“广州关区或广州本地区”统计数据是指报关关别或进出口岸为广州关区辖区,或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或境内目的地\货源地为广州、佛山、韶关、河源、肇庆、清远和云浮等广州关区所在行政区划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提供统计服务:
(1)《申请表》申请人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2)《申请表》关于数据需求描述不详细具体、不准确或超出本通知第一条范围的;
(3)统计分组项目超过5个的;
(4)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结果超过邮箱发送限制(50MB),或当第一个统计分组项目为8位数商品时,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所涉及的8位数商品编码超过500个的;
(5)所申请的统计服务可以通过海关依法主动公开的统计信息查询得到的;
(6)其他按规定不予提供的情形。
3.可申请提供包含以下统计项目的海关统计数据:品名及编码、数量及法定计量单位、统计金额、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原产国(地区)、目的国(地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和关别。敲黑板:以上数据项目不包括具体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哦!
其中,品名及编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列名的商品名称及编码;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为收发货人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及其下分的地级市等海关统计经济区域,以海关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表为提供范围;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即企业性质,按10位数海关企业注册编码的第6位提供;进出口日期为进口货物放行及出口货物结关的公历年或公历月;关别为接受申报的海关及/或进出境口岸海关;统计金额按人民币及/或美元提供。相关统计项目的解释可以在“海关统计”栏目的“统计制度”子栏目内查询。
4.公民提出申请的,请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电子扫描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请同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5.上表内容全部为必填项目。其中所需统计数据描述须提供具体的统计代码。涉及商品的,还需要注明该商品编码有效的年份。
6.本表仅用于申请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编制的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此项服务的申请和提供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7.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的时间根据每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而定。
8.海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仅以电子数据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提供,不收取费用。
供稿:统计处
原文作者:广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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