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检疫】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解读
6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原37号公告”)。
原37号公告从2017年发布至今已经有4年,一直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审批的指导文件。此次46号公告对原37号公告内容的修订,总体要求未发生变化,但对行政许可审批的部分规定进行了调整,需要特别注意。
那么万众期盼的46号公告具体有什么内容呢?下面我们一睹为快!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登记注册的有效期
取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登记注册有效期的规定,并删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中的有效期,同时取消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办理延续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
新证书
旧证书
惠民利民措施
场所到期后经营企业无需再向海关申请延续,只需要做好场所日常维护,保障场所满足设置规范要求即可长期经营。
(二)明确退出机制、处罚规定
针对取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注册登记有效期后的海关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场所退出机制,增加按照《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2号令发布,经第240号令修改)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建立了主管海关每年开展1次年度考核的机制。
退出
处罚
(三)明确监管作业场所申请“变更”的具体范畴
原37号公告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变更申请的具体范畴规定较为简要,46号公告则明确了具体范畴。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申请变更:
1.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的;
2.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的;
3.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功能作业区的;
4.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或经营企业名称的;
5.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
同时规定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需要海关重新进行实地验核。
惠民利民措施
完善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变更申请的具体范畴,并对不属于“变更”的范畴进行了明确,减少企业对于“何事应申请审批、何事应与海关报备”的疑虑。
(四)补充完善法律文书
46号公告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4个法律文书进行补充完善。
二、如何办理海关监管作业
场所行政许可
(一)场所申请
1.企业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3)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2.申请材料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2)作业区域功能布局示意图(包括监管设施及其安装位置)。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海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有关材料电子文本的,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交。
3.主管海关审核
主管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进行实地验核。
4.制发证书
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生效。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场所变更
1.变更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1)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的;
(2)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的;
(3)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功能作业区的;
(4)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或经营企业名称的;
(5)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
2.主管海关审核
经审核同意经营企业变更申请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新的《注册登记证书》,经营企业应当交回原《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核不同意变更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海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验核。
(三)企业申请场所注销
1.企业申请条件
经营企业申请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1)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也已全部办结;
(2)经营企业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相关案件已结案;
(3)场所内海关配备的监管设施设备已按照海关要求妥善处置。
2.主管海关审核
经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营企业应当交回《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核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海关注销
1.实施海关注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应当注销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通知书》:
(1)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
(2)经营企业注册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的;
(3)《注册登记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册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2.经营企业后续处置
经营企业注册登记被海关注销的,经营企业或者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海关配备的监管设施作出妥善处置。
三、海关日常监管与处罚规定
(一)受处罚的行为
根据《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责令整改通知书》:
1.未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4.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5.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二)暂停业务后可提前恢复业务的情况
因“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
(三)如涉及走私行为的
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四)海关年度审核
主管海关应当每年对其主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1次年度审核,对于不再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等规定及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形的,按照《监管区管理办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
(五)企业责任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的注册资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备。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卫生检疫】公布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代表了什么
【卫生检疫】关于防止莱索托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解读
【卫生检疫】海关提醒您:出境旅行小心蚊媒传染病
【卫生检疫】一文带你了解H5N1
【卫生检疫】捕“蚊”者说,蚊类监测你该知道的事
【卫生检疫】严把国门 关注霍乱
【卫生检疫】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行政审批
【卫生检疫】天气渐热,小心蚊子!
【卫生检疫】一文带您了解口蹄疫
【卫生检疫】旅客出入境健康申明常见错误提示
【卫生检疫】探秘万米高空的舌尖安全
【卫生检疫】全国疟疾日 | 防止输入再传播,巩固消除疟疾成果
【卫生检疫】人类与疟疾的战争
【卫生检疫】出入境常见传染病卫生大讲堂 | 关于“疟疾”您了解多少
【卫生检疫】惊蛰后的蚊虫蠢蠢欲动,防范蚊媒传染病,你准备好了吗?
【卫生检疫】带你认识艾滋病
【卫生检疫】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结核病,这样防治!
【卫生检疫】《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带来哪些利好?
【卫生检疫】埃博拉再现,防范知识get一下
出入境常见传染病卫生大讲堂丨带你认识病毒性肝炎
禽流感大起底
科普|海关带你认识拉沙热
出入境常见传染病卫生大讲堂 | 中东呼吸综合征
旅客入境小贴士丨预防呼吸道传染病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