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国内进口标准却频找买家交易 想要再出口时货物被海关查获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正义网厦门7月8日电(见习记者郭荣荣 通讯员刘宏武)“多亏检察官,我们企业发展形势向好,今后我们一定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经营。”7月2日上午,福建省厦门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徐进发等人到保定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回访时,员工们与检察官聊起了公司的现况。
保定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主要经营商品进出口业务,李某是公司实际负责人。2018年1月,经王某介绍,该公司决定从非洲赞比亚采购锌矿,李某随即安排公司员工相某等人前往赞比亚验收货物并装柜办理出口手续。相某等人出境验收锌矿时同步取样,并于2018年1月27日把样品带回公司。
拿到样品后,李某立即安排人员对样品进行化验。经初步检验,样品的锌含量较低且重金属超标,不符合国内进口标准。但为避免经济损失,李某继续安排进口货物,并寻找国内买家。
2018年3月10日、13日,锌矿分两批从非洲坦桑尼亚达累港装船运往天津。3月20日,李某经人介绍找到厦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故意隐瞒了样品在国内检测不合格的结果,将锌矿卖给了该公司,并安排自己的员工将货物抵达港从天津港改到了厦门港。
2018年4月,货物抵达厦门后,厦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申请货物申报进口前开柜检验,经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取样并鉴定,发现两批货物锌含量均未达到双方约定要求,且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于是该公司拒收了货物,并将检验结果告知了保定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18年5月,在没有实际买家的情况下,为避免损失扩大,李某隐瞒锌矿的实际检验情况,将锌矿委托给物流公司办理进口复出口手续,在申办转口贸易手续过程中,被海沧海关查获。经海关部门查验并鉴定,锌矿中89.638吨是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的废弃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
李某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厦门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下旬,保定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1月22日,李某被厦门市检察院批捕。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徐进发发现李某在河北、河南、安徽等地实际经营多家公司,涉及进出口贸易、网络科技、有色金属等行业,员工500多人。“我们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实际控制和参与管理的企业在解决当地居民就业、增加国家税收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贡献。案件办理期间,公司100多名员工还联名书写请愿书,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罚。”徐进发说。
“我们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单位)的量刑情节,并考虑涉案的走私废物已退运出境,建议对保定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徐进发说。
2020年5月27日,李某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保定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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