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59799 发表于 2021-7-8 13:15:17

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罪与罚(一)

一、何为“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海关处罚律师: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二十一条均未直接对走私限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另列罪名进行定罪处罚,也未对“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范围给予认定。且我国《海关法》亦未对此进行认定。那么应如何界定“国家限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范围?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对“限制进口、出口货物”认定的依据是我国《对外贸易法》。且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亦明确规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即,界定“国家限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范围的依据为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了其中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关于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具体物品目录,则由海关总署依职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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