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关查获4万吨走私越南火龙果案 律师称正常进口是零关税
近日,杭州海关对外宣布破获一起利用边贸渠道走私水果大案,初步估算涉案走私火龙果约4万吨,案值约1.8亿元人民币。据参与办案的海关缉私警察介绍,在前期掌握线索的基础上,办案警察前往云南边境地区开展详细查证,梳理涉案嫌疑人关系网,摸排走私链条,最终查明涉案嫌疑人的走私“套路”: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越南产火龙果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走私进口,并运输至浙江等地销售牟利。
6月2日凌晨,杭州海关缉私部门出动警力65名,分成10个行动小组,分别在浙江杭州、金华及云南河口等地实施统一抓捕,成功打掉涉案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扣押一批证据材料。
此次行动由海关总署缉私局统一部署并得到了昆明海关缉私局和浙江金华、云南蒙自等地公安部门大力支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以上信息来源于“每日商报”)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
1、 鲜火龙果 (HS CODE 0810908000) 最惠国税率是20%,增值税9%,见下图
2、越南产鲜火龙果 )HS CODE 0810908000)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关税为0,仅征收9%增值税(见下图)换言之,正常进口越南产鲜火龙果,企业仅需缴纳9%增值税,海关也只能收到9%增值税。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在查明货物真实原产地系越南之后,本案在计算偷逃税额时应当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亦即只能计核9%增值税。
4、从主观客相统一的原则来看,涉案企业正常只需要缴纳9%增值税,这正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所言“应缴税额”,企业通过边民互市的方式走私进口也只是想偷逃税9%增值税;如果以20%关税计核偷逃税额实际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亦违反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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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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