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设立以来,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促进外贸增长、提升区域竞争力、扩大社会就业等做出了积极贡献,还发挥了制度创新试验田的作用,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承接国际产业转移。
改革之初,设立经济特区的直接目的是吸引就近的港资,特别是加工制造业。设立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目的也是如此。我国改革以来遭遇两次国际产业大转移,第一次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港资以及经香港中转的台资为代表的“四小龙”在珠三角的产业转移,这一轮转移的产业以低端消费品为主;第二轮则是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四小龙”及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长三角的产业转移,其主要是电子信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产业转移中主要是作为承接跨国公司全球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这一功能在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的设立中起到的作用尤为明显。
二是推动外贸增长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于加工贸易监管来说,是从“散养”到“圈养”模式的转变。设立出口加工区时,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有利于对加工贸易的规范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的既定战略。
三是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载体,区外加工贸易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增长,为我国赚取了外汇,另一方面带动了制造业和物流业的集聚。由此产生大量的业务需求,带动相关配套产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产业的升级和外溢也会带动国内产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升级。
四是产生广泛深远示范效应。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承担了以下三个功能:首先,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国家开发开放制度创新的一种战略安排,是向世界表达我国开放决心的表现,对突破国内的改革障碍也会形成倒逼机制。其次,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还承担改革创新试验田的使命,其高度的开放性和自由性适宜作为引进国外先进管理制度的试验田。最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对外合作的重要机制,也是我国开展经济外交和经济统战的重要平台。
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形式过多,部分功能重叠,整体优势未能得到发挥。
二是管理机构权责不清,职能交叉,办事程序较为繁锁。
三是多头管理,政策有相互抵触之处,管理被动,缺乏一个权威的领导机构。
四是信息化程度不高,未形成链条式管理,各部门各系统间缺乏有效联系。
四个对策建议:
一是管理体制上要采取“小机构大服务”的组织原则。
二是高层次立法,保障海关特殊监管区有效运行。
三是必须多元力量参与自贸区建设。
四是创新监管模式,提高海关监管效率。其一促进保税物流网络的整合发展,将现在相对独立隔离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联结起来,形成规模与辐射效应;其二完善海关监管体制,形成监管机构“一元化”,监管事权“一体化”格局;其三更新监管理念,创新区内监管模式。积极贯彻“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管理念,建立更加完善、高效和共享的信息及监管联网技术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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