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走私】重磅!最新《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来了!
近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称“新《程序规定》”)公布,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新《行政处罚法》”)同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一、修订的思路与原则
(一)贯彻上位法律规定。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内容,对于不符合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律进行修改、废止或调整。
(二)把握程序普遍适用。机构改革后,海关职能职责拓展,海关作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不变,检验检疫、食品安全类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充分体现新《程序规定》作为通用规范,确保海关领域的普遍适用性。
(三)高效便民统一规范。将《听证办法》和《简单案件程序规定》这两部规章整体融入新《程序规定》,章节内容更丰富完整,体例结构更合理优化,方便执法实践操作。
(四)考虑海关执法实际。结合海关机构改革、业务改革和缉私部门管理体制改革等实际情况,面向未来,制定出切合海关基层实际、充分发挥执法效能、降低内部执法成本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
二、新《程序规定》修订的亮点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
1. 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实施信息等内容公开。
①海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②对处罚信息等相关内容作出公开规定。
(条文索引:第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
2. 明确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对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予以明确规定。
(条文索引:第七条)
3.明确出示执法证件、双人执法制度等内容。
①海关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海关执法人员实施。
②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提醒注意的是,海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主体身份是海关执法人员。
(条文索引:第八条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4.落实法制审核制度。
①将原来的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审理制度提升整合为法制审核制度。
②细化法制审核内容和要求,明确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要求以及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等内容。
(条文索引:第六十三条)
(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障海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海关执法效能。
1.明确普通程序案件、快速办理案件办案期限。
①明确海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案情特别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应由直属海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②在海关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由“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在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文索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
2.证据种类由七种调整为八种,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强化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性,建立刑事转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规则等内容。
①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分为两类证据;
②将“化验报告、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③将“查验、检查记录”修改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④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⑤明确强化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性;确立刑事转行政案件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条文索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调整陈述、申辩、听证的提出期限,增加口头申请听证方式,进一步完善第三人参加听证等规定。
①将原来的3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②增加“口头申请”听证方式以及“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的内容;
③将原《听证办法》规定的举行听证时间由原来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之内……”修改为“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通知听证参加人和其他人员”。
(条文索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等)
4.将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没收1万元和单位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两个标准等纳入听证范围。
听证范围纳入“降低资质等级”事项,预示“降低资质等级”将成为海关行政处罚类别,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修改作出前瞻性的考虑。
(条文索引:第八十二条等)
5.明确和完善海关扣留强制措施、海关事务担保、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规定。
①明确实施扣留的程序及规定,如实施前须向海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根据《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实施的扣留,应当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②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等等细化规定。
(条文索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
6.扩大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相关程序,原“简单案件”的表述调整为“快速办理”等规定。
①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②将《简单案件规定》、海关总署2019年第162号公告的内容整合为“快速办理”,明确了“快速办理”适用前提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并列明适用的七种具体情形。
(条文索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等)
7.增加不予处罚、过错推定原则、不予处罚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规定。
(条文索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8.明确电子送达制度、送达地址确认等内容。
(条文索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9. 明确鉴定意见告知制度、鉴定费用由海关承担等内容。
(条文索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10.明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期特殊案件从速从重处理原则,增加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金融安全等特殊违法行为追究处罚时效延长至五年的规定。
(条文索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海关高效便民原则。
1.新增询问证人便民制度。在原来询问地点上新增“可以到其提出的地点进行”,体现便民原则。
(条文索引:第三十二条)
2.明确规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
(条文索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等)
三、重大意义
新《程序规定》是海关总署贯彻执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新《行政处罚法》为核心的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新规定的具体体现,也是海关领域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需要适应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海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供稿:南宁海关缉私局
本期编辑:赵龙海、张乾、甘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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