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12亿元走私宝石案 律师称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作者:邵永飞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工作9年,办理过大量行政、刑事案件。后转岗律师行业,从事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的办理。)一、案情介绍
近日,广州海关组织开展打击走私宝石专项行动,打掉14个组织水客利用粤港两地牌车夹藏、国际快件伪瞒报等方式走私彩色宝石进境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查扣涉案彩色宝石一批,案值约12亿元人民币。
专项行动中,海关缉私警察抓获的以肖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在香港揽收国内货主在南亚、东南亚、南美等地订购的彩色宝石,组织“水客”以人身携带、行李夹藏的方式从香港走私入境。2020年初,肖某团伙又收买粤港两地牌车司机夹藏偷运彩色宝石入境。肖某团伙在深圳集中收货后,通过国内快递将彩色宝石分发给国内货主,并收取中间费用。肖某本人也在深圳某珠宝城开设店铺,销售部分走私彩色宝石。另一个以韦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则从东南亚购买彩色宝石,通过国际快件渠道走私入境,并采取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https://www.toutiao.com/w/a1705951715304448/
二、本案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宝石属于应税进口货物,行为人通过人参携带、行李夹藏、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该罪名主要以逃税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基础。
量刑详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标准
1.计核税款应当适用何种税率
根据税则,经过加工的彩色宝石(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有多种关税税率,普通关税率为35%,最惠国关税率为4%,协定税率从0到2%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规定: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因此,在计核税款时需要查明走私宝石的原产地,以准确适用关税税率。
在执法实践中,针对走私违法案件中货物原产地不明时如何适用税率的问题,海关总署有文件予以明确。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原产地不明的涉嫌走私违规货物计核偷逃税款问题的复函》,“在办理走私案件时,海关对证明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原产地不明且办案部门举证不能,则应适用优惠税率计核偷逃税款,如果同时存在最惠国税率和暂定税率的,应优先适用暂定税率计核税款。”
2.计税价格的确定
影响税款的要素除了税率外,计税价格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走私宝石是天然宝石还是合成宝石,其价格会有天壤之别。因此,首先要鉴别宝石是天然宝石还是合成宝石。其次,由于是携带以及低报价格入境,如果不能查清其真实境外成交价格,则需要由具有资质的金银珠宝检测机构对涉案宝石进行估价。
3.主从犯的认定
走私活动涉及多个环节,走私团伙中各个行为人的量刑除了要考虑逃税税额外,还要考虑其在走私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如果走私人员能够被认定为从犯或者地位相对次要的主犯,有利于降低量刑。
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可以参考笔者的文章:走私罪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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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具有海关工作经验的海关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进出境犯罪辩护律师、海关案件律师。主做走私犯罪辩护、海关案件代理、民商事案件代理、出入境犯罪辩护等。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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