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统计】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
2021年1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为了更准确反映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实际流向流量,促进物流中心健康发展,该公告对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统计方法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为便于企业理解,解读如下:
链接直达: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丨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
图为:新沂保税物流中心(B型)
一、调整重点
此次公告主要是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分组方法进行了调整:
一是“一线”进出境货物,即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原办法是按“境内收发货人”分组汇总不同物流中心的进出口数据,新办法是按“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分组汇总不同物流中心的进出口数据。
二是新办法在“一线”纳统数据条件中,增加了对监管方式的界定。原办法下“境内收发货人"第5位为“W”即为保税物流进出数据,新办法下,要求“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第5位为“W”且监管方式为6033、1210、1239三类监管方式,才为保税物流进出口数据。
举个例子
A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A中心)注册企业5家(即10位数海关注册编码第5位为“W”)。上半年这5家企业作为“境内收发货人”,“一线”进出口值为100万元,同时这5家企业作为“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以6033监管方式“一线”进出口值为150万元,以1210或1239监管方式进出口50万元,则在原办法下,上半年“A中心”的进出口值为100万元,新办法下“A中心”的进出口值为200万元。
二、数据发布平台
“一线”进出境数据在《海关统计》月刊中公布。
三、关于“二线”进出区数据
“二线”进出区数据即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其中物流中心与境内非保税进出货物,该部分数据为单项统计数据。新办法首次明确了按“进出境关别”字段分组汇总不同物流中心的进出口数据,但该数据不予公布。物流中心与境内保税进出货物数据的统计规则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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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南京海关
审核单位:统计分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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