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jm 发表于 2021-8-3 19:06:13

穗关法语 | 话说民法典(三)



“话说民法典”

第三期来啦!





第十九个海关法治宣传日来临之际,我们推出“话说民法典”系列第三期,继续聊聊生活中那些民事法律关系,用讲案例、学法条、说法理的形式帮助大家学好、用好民法典。

本期解读内容为:自甘风险规则、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对“霸王条款”说“不”。

一、自甘风险规则

讲案例

小红和小明都是羽毛球爱好者,一天二人相约打球。小红被小明击打的羽毛球击伤右眼,她以对方侵害其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



学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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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说法理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即使不参加极限运动、竞技比赛这些看起来高风险的活动,我们也会和亲朋好友相约一起进行文体活动。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除了有利于提醒人们慎重参加危险活动,减少和预防社会风险,同时也保证了人们参加文体活动的积极性,让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参与者不必在活动因无心之失而被扣上侵权人的“帽子”,这对于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讲案例

小明前期注册了某网络游戏,成为该网络游戏用户。某次在网吧上网时发现账号被盗,经清点发现丢失价值数万元的装备及道具。



学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说法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日渐盛行。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装备等也在玩家的时间、精力、金钱投入下有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备了财产属性。民法典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虚拟财产从无特征的电子数据中区别开来,形成特定化的财产客体。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犯时,法律同样提供保护。

三、对“霸王条款”说“不”

讲案例

某天,小红和朋友们一起外出吃饭,带了酒水饮料。结账时被服务员告知,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如有违反,要加收10%的服务费。



学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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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说法理

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生活中商家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商家此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生活中,格式合同减少了双方的磋商成本,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必须遵循契约自由和公平正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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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法规处、韶关海关

               
原文作者:广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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