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代理纠纷中关于出口退税核销单的保管问题?运费纠纷
出口退税需要核销单,核销单是出口退税需要的其中一种资料。货运代理帮助委托人出口货物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准时收汇,并以出口收汇核销单为主线索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供必需的单证和按照必需的程序进行出口收汇核销。
核销后,企业凭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退税联”向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享受出口优惠政策。实践中,货运代理人经常扣押委托人的出口退税核销单,以追讨相应的费用。
但出口退税本身是有期限的,一旦委托人付款期限长于退税期的话,那就意味着委托人很可能是按时支付了代理费,但是被货代扣押的出口退税单却无法再退税了。
在杭州佳圆贸易有限公司诉江苏恒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海事法院认为:“作为货代的恒通公司丢失了出口退税核销单,恒通公司遗失核销单应依法承担货代过失的违约责任,且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全力办理补单手续。但恒通公司未告知佳圆公司如何具体补办手续,故对佳圆公司退税不能的实际损失应当赔偿。”这意味着,法院认为货代应该谨慎地保管因此取得的委托人财产或相关权利凭证,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还要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委托人知道货代公司遗失了出口退税核销单,也知道自己可能即将面对这一损失,那么是否有主动补救的义务?
作为专业物流律师认为,委托人并没有这个义务,但是如果补救措施需要委托人的参与和配合,那么委托人应该参与与配合,否则就产生的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货代具有保管重要的单据及收货凭证的义务,如果凭证丢失,应当积极地主动予以补办,委托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前提,是在当确实需要委托人配合才能获得补救的情况下,才会有这样的义务。同时,在整个过程中可能产生相应的补办费用、差旅费等,应当由货代公司予以承担。
如果因为票据丢失就让委托人积极的“忙碌起来”,这既不符合货运代理合同的约定,同时也与货代此时的过错性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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