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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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7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联合公告〔2016〕65号)等有关要求,为推进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业务规范运作,南京海关对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增设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一般纳税人企业内贸货物管理等功能模块。为做好上述优化功能的上线应用工作,保证特殊区域系统平稳、顺利过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特殊区域系统一般纳税人试点管理功能的说明
(一)试点企业资格管理。
特殊区域系统增设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功能模块,昆山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内企业,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将之前通过特殊区域系统开展的分送集报、临时进出区、区间结转等业务办结,并通过特殊区域系统一般纳税人试点资格管理功能模块填报企业注册编码、企业类型等信息,向主管海关提出试点申请。待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以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的名义开展相关业务。
对不符合规定的试点企业,海关可在特殊区域系统中停止该企业一般纳税人试点资格。资格停止后,企业无法以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的名义开展相关业务。
(二)内贸货物管理。
特殊区域系统增设一般纳税人企业内贸货物管理功能模块,昆山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内取得一般纳税人试点资格的企业,需将内贸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应通过该系统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申请设立内贸货物电子底账。待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可在企业内贸货物电子底账项下填报核放单办理内贸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的申报手续。
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海关可在特殊区域系统中停止该企业内贸货物电子底账货物入区、出区或出入区功能。功能停止后,企业内贸货物将无法办理入区、出区、或出入区申报手续。
(三)试点企业分送集报业务管理。
根据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保税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规定,特殊区域系统对现有的分送集报功能模块进行了优化。启用E账册或H账册(含HW账册)的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需开展分送集报业务的,应通过该系统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备案分送集报申报表。待主管海关备案通过后,可在申报表项下填报核放单办理有关保税货物批次进、出综合保税区的申报手续,并按照分送集报的有关规定办理集中报关和报关单回填手续。
二、关于特殊区域系统更新上线工作安排
(一)上线时间。
特殊区域系统上述功能优化拟于近期上线更新,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二)海关及企业准备事项。
特殊区域系统优化功能上线后,新增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一般纳税人内贸货物管理两个报文规范(见附件1、2)。请使用vpn导入方式接入系统的企业及时完成客户端配套修改工作,并通过主管海关提前与南京海关技术处联系完成客户端联调测试,保证优化功能上线后正常应用。
特此公告。
附件:1.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报文结构定义和填制规范
2.一般纳税人内贸货物管理报文结构定义和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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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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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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