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6号(关于中国和俄罗斯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和俄罗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俄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和中国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准予符合《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中国及俄罗斯禽肉相互开展贸易。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和中国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出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出口的禽肉是指冷冻禽肉(去骨和带骨)以及胴体、部分胴体和副产品,不包括羽毛。副产品具体为冷冻鸡心、冷冻鸡肝、冷冻鸡肾、冷冻鸡胗、冷冻鸡头、冷冻鸡皮、冷冻鸡翅(不含翅尖)、冷冻鸡翅尖、冷冻鸡爪、冷冻鸡软骨。
三、生产企业的要求
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的兽医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应获得双方主管部门注册,获准出口的生产企业名单及批准日期将在双方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来源要求。
1.繁殖、出生并饲养在中国和俄罗斯境内经认可未感染禽流感、新城疫的非疫区。
2.来自过去12个月未因发生中国和欧亚经济联盟俄罗斯兽医规定中提及的传染病和寄生虫而实施隔离检疫或限制活动的区域。
(二)进出口禽肉要求。
1.未在出口加工用的活禽上使用任何禁用或有害的兽药、添加剂。
2.按照中俄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屠宰禽肉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
3.兽药残留、杀虫剂或环境污染物不超过中俄及欧亚经济联盟规定的最高限量。
4.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适合人类消费。
五、包装要求
1.用于出口的冷冻禽肉应由生产企业使用符合食品法典规定的全新材料进行包装。
2.内包装应使用中、俄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及生产批号。外包装应使用中、俄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国家/地区/城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和加工企业的储存条件,并施加主管部门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3.预包装肉类的标签应符合进口国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准及规定。
六、证书要求
每批出口禽肉应随附一份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俄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的检验检疫要求。
七、储存运输要求
储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禽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施加主管部门认可的铅封,铅封号在随附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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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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