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进出口税则
海关税则是保护国家生产建设与抵制外来经济侵袭的锐利武器,任何独立国家都必须有关税自主权。但中国自鸦片战争以后到新中国成立前先后共有十来本税则,却都受到不平等条约的束缚,没有外国列强的允准,中国政府无权擅增一分一厘的关税。一八四三年至一九二九年的八十六年中,进口税则虽曾修改过四次,但修订后的实际结果,仍在“值百抽五”之下。一九二九年,南京政府先后同美、德、英、法等十二个国家,签订了承认中国关税自主的条约,并于同年施行“固定税则”,税率提高到百分之七·五至百分之二十五·五,而实际上是以原税率百分之五与一九二五年北京关税特别会议英、美、日专门委员所提的七级附加税率合并制定,不具有保护国内生产的作用。一九三一、一九三三、一九三四年的修订,同样也是仰承英、美、日等国的意志。一九四八年制定的税则还加上了专为美国利益服务的所谓协定减让关税税率。
由此可见,从一八四三年到一九四九年的一百零六年中,中国海关税则始终受外国势力的控制,不能自主。帝国主义国家利用中国关税的低微,大量倾销外货,掠夺原料,扼杀中国的工农业生产,使中国的国民经济濒于崩溃。伟大的民主主义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一九二四年五月一日劳动纪念日对工团的演讲中曾有如下一段与此有关的痛切陈辞:
“外国工人受别国货物来压迫,政府便想方法保护。中国政府不但不保护中国工人,并且反去保护外国的货物。直接保护外国的货物,就是明保护外国的资本家。从什么地方可以看得出来呢?从海关便可以看得出来。从前中国和外国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给了外国许多特别权利,其中有一件最大的,就是把海关拨给外国人管理。进出口货物的税,都由外国人收,他们收多少,就是多少,我们中国人不能过问。至于外国设立海关,是来保护本国货物的;凡有进口货物,便收重税,出口货物,便不收税。像这样收税的用意,就是要进口货物价贵,要本国所出的货物价贱,到处可以销行。像这样收税的办法,便可抵制外国的货物,保护本国货物。直接保护本国货物,间接就是保护本国工人。我们现在失去的海关,就是失去了保护种种实业的门户。因为门户大开,所以洋货源源而入,运到各省内地,用很便宜的价钱发卖,普通人因为爱便宜,所以不用土货,要用洋货。因为土货没有人买,洋货总是畅销,所以土货就被洋货打败。因为土货打败,全国都不出货,所以中国工人便没有工做。”
“前车之鉴,后世之师”。有鉴于历史的教训,中华人民共和国甫告成立,政务院就在一九五〇年一月发布的《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中强调,必须尽快制定一部输入输出货物的新海关税则,并明确了制定新税则必须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为此目的,决定在中财委领导下成立一个税则委员会,以贸易部和海关总署为主,财政部等其他九个部共派代表组成。在这个委员会下,另设一个税则专门委员会附在海关总署内,负责新税则编订的具体工作。
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经政务院一九五一年五月四日第八十三次政务会议批准和周恩来总理五月十日签发的命令公布,自同年五月十六日起施行。这部新税则的制定,无论在分类技术方面,税率厘定方面,都是根据政务院确定的原则,由中国政府自己决定的。内容实行进出口税则合一,共分十七大类、八十九组、九百三十九个基本号列、一千八百五十三个子目。是中国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部完全独立自主的进出口税则,开创了中国关税税则史的新纪元。它的实施,保护了新中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鼓励了必需品的输入和国内剩余生产品的输出。在促进国家生产的前提下,兼顾了国家财政收入和广大人民的需要,是新中国在经济国防上继海关法以后又一个重要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执行了三十多年,其间对税目和税率作过二十四次修改,但仍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关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为此,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参考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提出制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并由主管税委办的海关总署负责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上报国务院审批。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上述“条例”及“税则”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同年三月十日起施行,实现了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由“暂行”向“正式”的转换。此后,“条例”和“税则”又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和一九九二年三月两次修订,使我国的关税制度更符合国际惯例,逐步向国际化靠拢。
编辑:常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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