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报关单位注销操作简介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着力解决注销环节多、耗时长等“注销难”问题,提高报关单位注销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提升报关单位注销便利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报关单位注销操作规程(试行)》,本文依据文件精神将报关单位注销中的热点问题归集如下,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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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位注销流程
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有以下三种方式:
01
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等方式向海关提交电子注销申请。
02
通过其他政府部门与海关联网的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电子注销申请。
03
直接向隶属海关提交加盖报关单位印章的书面注销申请;由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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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位办理注销手续的前置条件
海关在收到注销申请后,会查询报关单位当前在全国海关范围内的海关手续办结情况。在确保报关单位在海关没有未办结的事项后才会办理注销手续。常见的手续未办结的情况有:
★ 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未办结
★ 税款未缴清,税款类担保事务未办结
★ 快件C类货物、跨境电商货物报关手续未办结
★ 报关单位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未全部注销
★ 稽查作业或主动披露作业未办结等
报关单位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重新提交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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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位主动注销的情形
行政许可类的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主动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 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 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非行政许可类的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主动向海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隶属海关可以在核实企业办结有关海关手续后,依法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 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 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失效的
★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文 / 林晨徐坤
(宁波海关)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1年10月
编辑:常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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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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