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关于试行签发优惠贸易项下转口货物《未再加工证明》的通告
为推动长三角海关先行先试改革探索,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国际中转业务开展,南京海关拟试行签发优惠贸易项下转口货物《未再加工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未再加工证明》(附件1)是指海关依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申请签发的确认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区域(场所)”)期间未经再加工的证明文件。
二、《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货物出境的发货人应当同时是申报该货物进入区域(场所)的收货人。
三、区域(场所)所在地负责签发原产地证书的隶属海关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四、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境外进入区域(场所)起始终存放于该区域(场所)内,接受海关监管的非中国原产货物;
(二)货物未经除装卸、物流拆分或者为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三)货物在申报进境后1年内申报出境。
五、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出境前或出境时提出申请,并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附件2);
(二)货物其他国家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据文件复印件;
(三)货物进出境申报记录及进出境运输记录。
六、同一批次的出境货物只能申领一份《未再加工证明》。同一份原产地证据文件项下货物分批出境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多份《未再加工证明》,货物总数量不得超过该原产地证据文件所列明的数量。
七、《未再加工证明》由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组成,正本供申请人使用,副本第一联由申请人留存。
八、已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人要求更改内容的,应当持原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向海关提交更改申请,并退回原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申请更改《未再加工证明》需按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九、申请人应当自《未再加工证明》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证明货物符合《未再加工证明》签发条件的文件记录和《未再加工证明》副本第一联。
十、海关在《未再加工证明》签发过程中、应进口方主管部门请求或者根据后续监管需要,视情对《未再加工证明》相关货物开展核查。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1. 未再加工证明
2. 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
南京海关
2021年11月25日
点
阅读原文了解更多
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