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89188 发表于 2021-12-3 13:22:22

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南京海关试行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 我为群众办实事 #

政策解读

《未再加工证明》热点问答

为推动长三角海关先行先试改革探索,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区域(场所)”)国际中转业务开展,经海关总署批准,南京海关于2021年11月25日开始试行签发优惠贸易项下转口货物《未再加工证明》。《未再加工证明》是什么?有什么用处?下面,听小编为你一一道来。

Q1:

什么是《未再加工证明》

《未再加工证明》,是指从境外进入区域(场所)的非中国原产货物,在其申报出境时,海关应申请出具的确认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间未做除装卸、物流拆分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的证明文件。

Tips:

01

《未再加工证明》,是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FTA”)实施后出现的,针对国际转运货物的一种证明文件。

02

FTA仅在协定成员方之间相互降税,要求货物从原产国(地区)“原样”运输至目的国,防止货物转运时非成员方原产货物“搭便车”。货物在非成员方临时储存时,需要在非成员方海关监管之下,以确保物流链条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03

由非成员方出具的证明货物转运期间“保持原样”的《未再加工证明》,成为FTA项下货物享惠的必备证明文件之一。

Q2:

《未再加工证明》的作用

1.《未再加工证明》可以作为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符合FTA“直接运输规则”、从而享受进口国优惠关税待遇的有效凭证;

2.《未再加工证明》能够有效解决区域(场所)内从事国际集拼、国际物流配送企业长期遇到的转口贸易难题;在《未再加工证明》的加持之下,贸易模式从“点对点”向“网络化”的发展将更顺畅;

3.《未再加工证明》可以有效发挥区域(场所)的区位优势,为非中国原产货物在我国区域(场所)保税存储、中转、分拨等创造有利条件。如跨国公司可采用“全球集中采购+保税仓储+分拨转口”的贸易模式,进一步“盘活”供应链模式,节省周转时间和物流成本。

Q3:

申领《未再加工证明》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当是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货物出境的发货人应当同时是申报该货物进入区域(场所)的收货人。

2. 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自境外进入区域(场所)起始终存放于该区域(场所)内,接受海关监管的非中国原产货物;

货物未经除装卸、物流拆分或者为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货物在申报进境后1年内申报出境。


Q4:

申领《未再加工证明》的程序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出境前或者出境时提出《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并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

货物的其他国家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据文件复印件;

货物进出境申报记录及进出境运输记录。

Tips:

01

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资格的书面文件,包括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等。

02

同一批次的中转出境货物只能申领一份《未再加工证明》。同一份原产地证据文件项下货物分批出境的,可根据需要申请多份《未再加工证明》,货物总数量不得超过原产地证据文件所列明的数量。

03

申请材料和《未再加工证明》副本应当自签发之日起留存至少3年。

Q5:

向哪一级海关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各区域(场所)所在地负责签发原产地证书的隶属海关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Q6:

《未再加工证明》可以更改吗

已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人要求更改内容的,应当持原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向海关提交更改申请,并退回原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Tips:

申请更改《未再加工证明》的,需参照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小编就为你介绍这么多,南京海关网站上已经就《未再加工证明》的具体签发规定发布了通告,有兴趣就快去看看吧→南京海关关于试行签发优惠贸易项下转口货物《未再加工证明》的通告(点击访问)

最后,来看看《未再加工证明》长啥样?



供稿单位:关税处

               
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南京海关试行签发《未再加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