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注意事项丨南京海关企业问题清零云课堂
点击边框调出视频工具条一、进口旧机电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二、我国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哪些检验监管要求?
(一)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中《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
(二)列入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应实施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应当在货物启运前完成。委托企业可以单子窗口查询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并查询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
(三)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四)对“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4种特殊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仅实施监督管理。
(五)列入原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需在进口口岸完成逐批现场检验。
供稿单位: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审核单位:商品检验处
往期回顾
南京海关企业问题清零云课堂
(点击查看?)
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