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给区外加工贸易业务带来哪些变化?丨南京海关企业问题清零云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于2021年9月13日颁布,并在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海关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进入新时期。
为帮助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尽快读懂弄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下面就由小编带您一起梳理区外加工贸易业务限制类商品担保等9大类事项的变化,下面逐项加以阐释。
一、限制类商品担保
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63号公告规定的管理方式为“实转”的81个商品编码,中西部地区除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无需缴纳保证金;东部地区除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缴纳按实转商品项下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的担保。为降低对企业的影响,原一般认证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可暂按原有规定执行,不缴纳担保。
二、保税维修
申请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应为除失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三、集中办理内销征税
1.申请适用内销集中纳税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为除失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2.企业按规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不再需要向海关提供担保。
四、联网监管模式
申请采用电子账册模式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为除失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五、出境加工
申请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为除失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六、国际服务外包
申请对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应为除失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工单式核销
申请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为除失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八、单耗自核
申请使用单耗自核模式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为除失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九、飞机、船舶保税加工监管模式
申请适用飞机、船舶保税加工监管模式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为除失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供稿单位: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审核单位: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
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