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携带宠物入境海关检疫监管要求
近日,不少旅客朋友咨询携带宠物入境海关有什么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做个详细的解读。
政策规定
各口岸海关对携带入境宠物的检疫要求遵循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和第108号公告要求执行。
链接直达: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丨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链接直达: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8号丨关于公布进境宠物隔离场地名单的公告
携带宠物入境必备条件
(一)宠物种类:仅限犬或者猫。
(二)数量:每人每次限带1只。
(三)证书要求: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
电子芯片要求
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宠物植入的芯片须符合国际标准ISO 11784和11785。15位微芯片代码只包含数字,并确保可被读写器读取。
如芯片不符合上述标准,应自备可以读取所植入芯片的读写器。
海关管理要求
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应当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根据现场检疫结果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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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隔离予以放行
海关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和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对携带入境的宠物实施分类管理,具有以下情形的宠物免于隔离检疫:
(一)指定国家或地区
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斐济、法属波利尼西亚、美国夏威夷、美国关岛、牙买加、冰岛、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塞浦路斯、葡萄牙、瑞典、瑞士、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携带入境的宠物,能够提供有效的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并植入有效电子芯片,经现场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二)非指定国家或地区
非指定国家或地区:是指除上述指定的国家或地区以外的所有国家或地区。
携带入境的宠物,除了提供有效的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外,还需提供中国海关采信检测结果的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IU/ml以上),并植入有效电子芯片,经现场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三)携带宠物属于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的,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携带人提供相应使用者证明和专业训练证明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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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实施隔离检疫
(一)来自指定国家或地区,携带宠物仅未植入芯片的宠物,作隔离检疫30天处理。
(二)来自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对于出现无法提供中国海关采信检测结果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或未植入芯片情况中的一种或两种(包括无法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合格)的宠物,作隔离检疫30天处理。
(三)海关现场临床检查发现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的宠物应进行隔离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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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退回或销毁
(一)携带宠物超过限额的;
(二)携带人不能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的;
(三)携带需隔离检疫的宠物,从不具有隔离检疫设施条件的口岸入境的;
(四)宠物经隔离检疫不合格的。
携带宠物隔离检疫规定
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应当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目前我国共10个隔离检疫指定口岸。
(一)隔离检疫期间,宠物原则不允许被带出隔离场所。
(二)隔离检疫期间,如宠物出现异常健康状况,海关应及时通知携带人。经携带人申请,海关可以允许宠物诊疗机构进入指定隔离场所的指定区域诊疗;相应诊疗项目无法在指定隔离场所内完成的,宠物在满足诊疗条件和海关监管要求的机构实施诊疗,海关对诊疗过程实施监督。
特殊规定
携带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入境的,具备有效官方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电子芯片、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经现场检疫合格,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对仅不能提供疫苗接种证书的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经携带人申请,可以在有资质的机构对其接种狂犬病疫苗。
特别提醒
(一)宠物接受注射的疫苗应为灭活病毒疫苗或重组/改良疫苗,不应为活病毒疫苗。
(二)狂犬病抗体滴度检测的采血日期应不早于第2次狂犬病疫苗接种(可同一天或晚于)。狂犬病抗体滴度检测的有效期为自采血日起一年内(注:宠物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后,在有效期内再次接种疫苗的,则狂犬病抗体滴度检测的结果持续有效)。
(三)宠物必须在“狂犬病疫苗接种的有效期间”和 “狂犬病抗体检测的有效期间”内抵境。
(四)宠物须在抵境之前14日内,接受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进行的动物卫生临床检查,确保没有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所列包括狂犬病在内的相关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五)年老体弱、处于妊娠或哺乳期以及有既往病症的宠物可能不适于运输或隔离检疫,携带者应在咨询本地兽医确保其承受能力后,携带入境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作限期退回处理的宠物,携带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海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宠物出境;逾期不领取的或无法限期退回的,视为自动放弃,作销毁处理。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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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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