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3533 发表于 2022-4-11 04:41:31

【海关特殊监管区】带你了解最新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下)

带你了解最新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已于2022年4月1日实行。

上期我们介绍了办法的背景、结构及特点,本期和大家谈谈企业应该关注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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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给综合保税区发展

和管理提了哪些要求?



《办法》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巩固创新成果,为区内企业营造优质的经营环境。《办法》第五条明确区内可以开展11大类的业务,其中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和期货保税交割都是首次在署令中出现,全面支持综合保税区打造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和销售服务等五大中心。

进一步统筹两个市场,明确选择性征收关税(第十八条),委托加工(第二十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第四十二条)等制度。

《办法》优化监管、简化流程,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加固体废物出区处置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七条),简化设备解除监管(第十三条、二十条),延长出区检修时限(第二十八条),增加便捷进出区规定(第四十三条)。

《办法》有哪些方面

需要企业关注?



01

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02

区内企业可按自然季度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但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办理。

03

区内企业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运往区外的应当缴纳税款。

04

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海关申请报关单位备案或者相应的注册管理。

05

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

06

区内企业设立账册的,应当规范使用账册,及时完成账册核报等手续。

《办法》凝聚了海关多年的监管经验和企业的殷切期望,和相关的海关总署公告形成了完整的综合保税区法律体系,为综合保税区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可预期的政策和制度。

相信在海关、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综合保税区一定能发展成为营商环境一流,开放型经济的高地。

上期回顾

【海关特殊监管区】带你了解最新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上)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苏州海关

审核单位: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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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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