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2 发表于 2022-4-15 20:07:21

公职律师有约(第34期)丨海关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监管执法

4?15

全民国家安全

教育日

驻守国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2022年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门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海关依法履职,维护国门安全。今天,请南京海关公职律师魏佳佳给大家介绍海关如何对固体废物进口进行监管执法,驻守国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video: https://mp.weixin.qq.com/mp/readtemplate?t=pages/video_player_tmpl&action=mpvideo&auto=0&vid=wxv_2353954361254559745

1





执法依据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被称为“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

从法律概念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进口”的概念则见于《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从监管职责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了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从监管要求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了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明确了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从执法程序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了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一直以来,海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不断加大固体废物检验监管和打击走私力度,坚决将洋垃圾封堵于国门之外。

2



法律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法同时规定,违反该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海关总署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敦促走私固体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3



海关提醒

进口企业应严格遵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固体废物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环保和安全主体责任,合法依规进口货物。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海关将继续严守国门、严格把关、尽责守护。让我们一起努力,打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的美丽家园!

供稿单位:法规处 、新生圩海关

         
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公职律师有约(第34期)丨海关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监管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