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门生物安全 | 践行生物安全法
严守国门生物安全
践行生物安全法
2022年4月15日是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一周年,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全面升级。
现在,传统生物安全问题和新型生物安全风险相互叠加,境外生物威胁和内部生物风险交织并存,生物安全风险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我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还存在短板弱项。必须科学分析我国生物安全形势,把握面临的风险挑战,明确加强生物安全建设的思路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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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重要意义
作为我国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体现,《生物安全法》补上了我国生物安全战略、法律、政策“三位一体”体系中的法律一环,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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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概述
法律适用范围
《生物安全法》共10章88条
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01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02
防控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03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04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05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06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07
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08
违反生物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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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与海关
海关作为国家的“把门人”,按照《海关法》《生物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等6部主要法律及近30部行政法规和200多部行政规章,依法对进出境口岸公共卫生、通过口岸的人员、物品(包括货物、邮包)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管,肩负防控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通过出入境口岸进出国境,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使命,是构筑国家生物安全防护屏障的重要环节和力量。
《生物安全法》第二章二十三条
“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生物安全法》第二章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
《生物安全法》第三章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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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管 守牢国门
筑牢口岸检疫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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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在对外开放安全防控的“第一线”,承担着为国把关的重要使命,从讲政治的高度,准确把握海关卫生检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更好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有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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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海关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预警、调查评估、检疫准入、应急处置等口岸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防控制度,确保生物安全法落实落细,维护国门生物安全。
筑牢国门生物安全第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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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疫情监测、国境口岸智慧检疫、重大疫情疫病监测预警、动植物检疫风险评估和检疫检查体系……海关始终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强化全链条防控,筑牢“境外、口岸、境内”三道防线,健全联防联控和协同防范机制
维护落实生物安全法
海关在行动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日照海关、卫生检疫处
原文作者:青岛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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