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管制】政策解读|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新规
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新规—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跟进推出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旨在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报关效率。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发布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及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的公告》(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下文简称《公告》),《公告》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452号、第2203号同时废止。
进出口农药适用范围
资质条件
进出口的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的质量负责,出口农药单位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管理方式
农药进出口实行名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由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布。《公告》中发布的《名录》(2022年)相较于农业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2203号(已废止)中的名录内容,农药类别总数由1183种增加至1238种,同时部分农药已调整出名录范围。
应急事项
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农业农村部必要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
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概念及期限
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简称“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是指农业农村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范围的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管理签发的证明文件,有效期为3个月,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明内容。如需变更,须由签发部门换发新证。
形式和应用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即进出口一批农药,办理一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进行验核电子数据,不再收取纸质文本。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审核确认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信息,符合条件的,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发送海关。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的办理
办理途径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由申请企业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或金农工程系统中网上办理。
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是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进出口企业,以及具有进出口资质的农药生产企业。分以下几种情况: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由其在中国设立的销售机构或委托中国代理机构办理通知单,涉及多个生产地的,还应提供相应的生产场所信息。
农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直接在单一窗口办理;农药生产企业委托贸易企业出口的,还应与贸易企业签订出口委托书;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受托方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协议。
特殊事项
仅限出口登记的农药和特殊管理的农药出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以及我国已经禁用和严格限用的农药品种,应按照《鹿特丹公约》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因农药登记试验、科学研究、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口农药的,应提供相关用途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在单一窗口办理。
进出口农药申报
申报途径
进出口农药企业依流程取得相关证件后,通过单一窗口在网上办理申报。单一窗口系统自动比对证件信息,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证件填报要求不符,系统将提示比对不通过。
注意事项
企业报关时准确填报监管代码和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号,海关凭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如因海关等有关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则需提供纸质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验核纸质信息并进行纸面签注。
特别提醒
如企业申报农药为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在报关过程中随附提交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有关单证材料。如企业不履行该义务,海关将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交由相关部门处置。
特殊区域注意事项
二线进出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关境内的其他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除外)之间进出的农药,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一线进出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农药,除列入《鹿特丹公约》的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外,其余无需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区内企业管理
区内企业的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海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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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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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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