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关于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公告的解读
政策解读Policy Interpretation
关于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前言
202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张家港保税港区正处于转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的过渡时期,为进一步明确保税港区管理的适用依据和具体要求,海关总署专门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下面小编带你具体了解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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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内容
Policy Interpretation
2022年4月1日起,海关对张家港保税港区的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不适用张家港保税港区。相关货物出张家港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
提示:此项明确了张家港保税港区进入国内的货物应按实际状态缴纳税款,不能选择性征税。
张家港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提示:此项是对原《保税港区管理办法》第五条“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的延续。
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以下简称“国发3号文”)有关要求,出台的仅在综合保税区实施的各项海关监管便利措施,张家港保税港区不适用。
提示:张家港保税港区对于国发3号文中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四自一简”、检测维修、融资租赁等21条措施均不适用,但对于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期货保税交割等针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依据相关文件仍可正常开展业务。
张家港保税港区已验收的围网、卡口等基础和监管设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
提示:此项进一步明确了保税港区现有基础和监管设施的管理原则。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关于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9号)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金港海关
审核单位: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
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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