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24028 发表于 2022-6-23 15:39:48

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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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    告

2017年第12号



为适应优化行政执法领域内部核批和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等改革需要,南京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系统”)卡口登记货物、区区流转、区内跨片区流转、跨关区流转、外发加工、模具外发、出区检测、保税展示交易、分送集报、担保等功能模块进行了优化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功能模块使用说明

(一)卡口登记货物。

在特殊区域系统卡口登记货物功能模块中,增加了卡口登记货物申报表备案的环节。企业通过该功能模块将卡口登记货物申报备案后,在申报表项下填报核放单,办理卡口登记货物进出区手续。

(二)区区流转、区内跨片区流转和跨关区流转。

在特殊区域系统区区流转、区内跨片区流转和跨关区流转功能模块中,申报表备案、变更、结案环节取消内部二级核批,由业务现场关员直接办理。

(三)外发加工等临时进出区业务。

在特殊区域系统外发加工、模具外发、出区检测、保税展示交易等临时进出区业务模块中,申报表备案、变更、结案环节取消内部二级核批,由业务现场关员直接办理。

(四)分送集报。

在分送集报功能模块中,非涉证非涉税类型的分送集报增加“跨境货物”类型。企业在备案分送集报申报表环节,选择“跨境货物”类型时,应在表头填写相应的H账册编号,并根据H账册成品项备案数据填报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等表体信息。

(五)担保。

担保申报表中增加“担保用途”字段,企业备案担保申报表时应确定该担保申报表项下的担保额度适用于何种业务。

外发加工等临时进出区以及区区流转、区内跨片区流转、跨关区流转模块中担保占用由目前的申报表备案担保金额转为核放单出区环节动态管理。企业在申报表备案环节使用账册备案数据填报申报表表体,对涉及担保的,应在申报表表头填报担保申报表编号。企业根据备案申报表填报出区核放单时,系统将自动扣除企业担保申报表中的可用担保额度。可用担保额度不足时,企业无法向海关端发送核放单。如出现核放单被场站退单、海关退单等情况,企业将该核放单作废后,所占用的担保自动解除。在企业货物出区后,完成报关、将货物返区或申报表结案后,出区核放单占用的担保自动返还。

二、功能模块上线工作安排

(一)系统更新时间。

特殊区域系统于2017年12月19日进行更新,有关功能模块同时上线。

(二)准备事项。

更新后的特殊区域系统将调整卡口登记货物、区区流转、区内跨片区流转、跨关区流转、临时进出区和担保模块的报文规范(见附件1-5)。请使用vpn导入方式接入系统的企业及时完成客户端配套修改工作,并通过主管海关提前与南京海关技术处联系,完成客户端联调测试,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三)其他事项。

1. 本次优化功能上线应用后,出口加工区外发加工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主管海关关长批准的事项,由主管海关采用纸面方式办理内部核批手续后,再由关员在特殊区域系统中办理申报表备案、变更、结案等操作。

2. 为实现卡口登记业务平稳过渡,请企业在本次优化功能上线应用后两周内完成卡口登记货物申报表备案手续,届时原有模式下无申报表直接填报卡口登记货物入区核放单的功能将停用,但已入区的卡口登记货物,仍可按原有模式直接填报出区核放单办理出区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 南京海关特殊区域系统完善卡口登记货物模块报文结构定义和填制规范

2. 南京海关特殊区域系统完善区区流转、区内跨片区流转模块报文结构定义和填制规范

3. 南京海关特殊区域系统完善跨关区流转模块报文结构定义和填制规范

4. 南京海关特殊区域系统完善临时进出区模块报文结构定义和填制规范   

5. 南京海关特殊区域系统完善担保模块报文结构定义和填制规范

(以上附件请登录南京海关门户网站或点击最下方的“阅读原文”下载查看)

南京海关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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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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