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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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7年第2号
为持续深化加工贸易业务改革,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强化自身规范管理,根据生产实际自主核定保税料件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建立以企业诚信为基础的单耗自核管理模式。南京海关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加工贸易单耗自核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试点的企业范围
使用单耗自核模式的试点企业除具备加工贸易企业的一般资质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管理完备。具有健全的单耗追溯制度,企业能够通过原始证明材料实现从进口料件到出口成品的相互印证。
(三)信息透明。主动配合海关监管,能够及时、准确地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办理使用单耗自核管理模式的手续。
二、参与试点的业务范围
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账册(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耗的自主核定和申报。
三、试点业务流程
(一)手(账)册填报。
企业办理电子化手册设立手续时,应在表头备注栏中注明“自核单耗试点企业”,并将单耗申报环节选择为“报核前”。
企业办理电子账册(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报核手续前,应在表头备注栏中注明“自核单耗试点企业”。
(二)单耗申报。
1. 手册报核时,企业应将单耗申报状态变更为“已申报”,再向海关H2010系统发送自核单耗等手册核销数据;
2. 电子账册企业应在正式报核前向南京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辅助管理系统发送单耗申报数据;
3. 区内加工企业应在报核前向主管海关指定的信息化系统发送单耗申报数据。
(三)单耗修正。
企业发送自核单耗申报数据后,自主发现确因计算差错、录入错误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申报单耗数据有误的,可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修正单耗数据。若相关手册已结案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提出主动披露。
四、单耗申报方式和计算方法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选择单耗申报方式和计算方法,在同一本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运行周期中所选择适用的单耗申报方式和计算方法应一致。
(一)单耗申报方式。
1. 常规申报方式。企业按照单耗管理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净耗+损耗率”或仅申报“单耗”(损耗率栏应为空);
加工贸易成品耗用同一料件既有保税也有非保税的,企业应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
2. 工单申报方式。企业采用“工单”数据向海关申报保税料件耗用量的,应在此基础上同时申报边角料等“工单”未能体现的数据。
(二)单耗计算方法。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和相关基础数据选择单耗计算方法,包括技术分析方法、实际测定方法、成本核算方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等。
1. 技术分析方法是指通过对成品的结构、成份、配方、工艺要求等影响单耗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和计算,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2. 实际测定方法是指运用称量和计算等方法,对加工过程中单耗进行测定,通过综合分析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3. 成本核算方法是指根据会计账册、加工记录、仓库账册等原料消耗的统计资料,进行对比和分析,计算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4. 其他合理方法是指上述方法均不能确定单耗,需以其他合理方式或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确定单耗的方法。
五、单耗追溯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单耗追溯制度并向主管海关报备。单耗追溯制度包括企业制定的能够反映各生产环节中进料、领料、耗料、退料和出入库等情况的机制、确定实现单耗计算功能的具体方法以及由成品追溯单耗的途径,并留存能够说明单耗构成的成品样品或者图样以及相关原始单证、数据,包括单耗申报方式、单耗计算方法的相关证明资料。
试点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自主归档保管上述证明资料,以备海关(包括缉私部门)核查。
六、单耗管理模式的调整
试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可以调整其单耗管理模式:
(一)涉嫌走私、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二)经营异常或海关信用等级下调,无法满足海关对企业单耗自核管理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账)册的;
(四)提交的试点申请表及随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经海关认定须调整单耗管理模式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月5日发布的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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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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