姿势 | 不久前发布的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具体说了哪些问题?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33号令(点击查看原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明确新《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那么,
新《管理办法》
有哪些改变?
企业
又有哪些疑问?
跟着我们的“汪汪君”
来了解一下。
新增“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类别
在新《管理办法》第三条中,除原有12大类外,新增了“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类别。
实际上,“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一直都是按照暂时进出境相关规定进口的。那么,这回为什么要单独将其拎出来呢?这就牵涉到一段“公案”,测试用车辆到底是算货样,还是算兜底条款中的“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货样,一般是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而测试用车辆除了实施准入前的安全测试外,也包括了汽车研发等用途。
为了规范相关操作,海关是以是否进入中国市场为目的来区分的。对于以进入中国市场为前提和目的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可按照“货样”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不以进入中国市场为目的,而是面向全球市场进行研发为目的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则按照“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后者原则上不能延期,期满必须复运出境,不得留购;若确有延期需求,须一事一报由总署审批。
此次单独增加这一大类显然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相关执法。
“容器”改为“包装材料”
同样是《管理办法》第三条,原第九项表述“盛装货物的容器”修改为“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同时在第三十五条中作出了进一步解释。
包装材料,是指按原状用于包装、保护、装填或者分离货物的材料,以及用于运输、装卸或者堆放的装置。
与上述改变一样,笔者认为,这也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后进行的进一步修订明确。这样的表述解决了以往各海关对于“容器”适用范围理解的不一致,使得执行更为统一。
进一步明确审批监管流程
2016年11月11日起,海关就已经正式停止实施“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行政审批事项。因此,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两种方式,一种是审核确认,另一种则是直接申报。
第七条是这样解释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收发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申报环节直接向主管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有关手续”。
审批层级进一步简化
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附则第三十五条中明确,“主管地海关”是指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境内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的主管地海关为其活动所在地海关。
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期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经直属海关批准”的规定,改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对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一般情形下延期期限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改为“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相关表述更为清晰
除了以上内容外,新《管理办法》也对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和与时俱进,如将《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列入制订依据,删除“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的表述。
不过,笔者相信企业朋友们
还是更关心实操。
在此,笔者就来
谈谈与之相关的两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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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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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用品需要许可证管理吗?
有企业读者提出,新《管理办法》中删除了原《管理办法》中关于“展览用品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向海关交验相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表述,那么,展览用品是否依旧需要实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范畴?
笔者认为,首先要看到新《管理办法》第五条已经将原“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修改为“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也就是说,除非有明文规定该展览品在暂时进出境时需要交验相关许可证件,否则不需要交验相关许可证件。
什么是展览用品合理范围?
在实践中,主要还是主管地海关负责把握此点。简单来讲,如果一个饮料商去参加广交会,在对外开放时给公众试饮,和参加专项订购所消耗的饮料数量当然是不一样的。
文:汪硕
编辑、发布:高扬
原文作者: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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