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12360一周高频咨询
一周时间过去啦,这周的咨询高频问题是什么呢?各位小伙伴们赶紧过来看看有没有您想问的那个问题吧!
1.未完成海关年报报送的企业,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补报?
答:企业可以使用卡介质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依次点击“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关企合作平台-企业年报-年报补报”模块进行填写。
2.哪些货物具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原产资格,分别适用哪些原产地标准?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RCEP项下原产货物,具备RCEP项下原产资格:
(一)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比如农、林、牧、渔、矿产品以及仅使用这些产品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适用“WO”标准;
(二)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包含在任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适用“PE”标准;
(三)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的税则归类改变(CTC)、区域价值成分(RVC)或者制造加工工序(CR)要求的货物,分别适用“CTC”“RVC”或者“CR”标准。
3.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需准备哪些单证?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二条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4.企业应如何向海关递交主动披露申请?
答: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主动披露资料。
5.个人可以携带麻醉类药品或精神药品出入境吗?
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剂具有药品、毒品双重属性,请严将依照医嘱科学合理使用,个人携带麻醉类药品或精神类药品出入境请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小提示:
“自用、合理原则”请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制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剂不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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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广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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