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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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南京海关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南京海关公告〔2016〕11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三条第(六)项“仓储货物不涉及危险化工品、易燃易爆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修改为“仓储货物不涉及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
《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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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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