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pig 发表于 2023-1-14 13:44:42

2019年海关报关七大“热词”

2019年海关总署共发布公告200余个,根据来电咨询情况和部分报关人员的关注度,现梳理出与公告相关的海关报关七大“热词”,大家来看看吧。

TOP1:两步申报

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27号公告规定,在保留现有申报模式基础上,企业在符合本公告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自2019年8月24日,海关总署决定在10个海关现场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随后在2019年第216号公告中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在“两步申报”报关模式下,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一、如何进行“两步申报”? 第一步概要申报:①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②进入“两步申报”模块;③选择“是否涉证”“是否涉税”“是否涉检”;④按照系统界面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第二步完整申报:①登录“单一窗口”;②进入“两步申报”模块;③查找已完成概要申报并可以进行完整申报的报关单,按照系统界面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二、哪些企业或哪些进口货物可以进行“两步申报”,适用条件是什么?   ①只限进境货物;②企业信用等级是一般信用及以上;③货物经由试点海关实际进境的;④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的。⑤转关业务暂不适用“两步申报”。

TOP2:长期有效

海关总署2019年第213号公告规定:“一、自公告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公告发布后,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是否需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根据公告要求:公告之日前已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且有效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无需换领注册登记证书,不影响企业办理相关海关业务。

2019年11月30日以前有效期超期的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再次开展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TOP3:证照分离

2019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公布了2019年第182号公告《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公告》从“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三方面制定了具体改革措施。

一、“证”“照”分别指什么?

“证”是指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是指工商营业执照。“证照分离”的主要内涵在于可先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若需要从事需许可的经营活动,再进行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二、海关“证照分离”具体改革事项有哪些?

《公告》从“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三方面制定了具体改革措施。

   1.“审批改为备案”2项,即:①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②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2.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3.“优化审批服务”12项: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TOP4:预先归类咨询

根据进出口企业先期了解进口商品样品归类的需求,2019年11月6日海关总署推出了一项贸易便利化政策《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该公告将于2019年12月20日正式实施。

   一、服务由谁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

二、服务申请需向谁提出?

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或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三、服务提出申请有何条件?

一是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二是企业在批量进口货物之前,提前进口少量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这两种情况均可申请进口商品样品归类咨询服务。

四、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多久可以做出?

海关自受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回复咨询结果。

五、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与归类预裁定有什么区别?

    1.申请人不同:前者是进口货物收货人,后者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2.受理部门不同:前者是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或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后者是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

   3.商品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或者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样品,后者无限定。

   4.提交时间不同:前者建议在实际报关20日前提出,以便提供有效咨询服务,后者应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提出。

   5.提交申请表不同:前者提交《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后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

   6.效力不同:前者的答复供咨询参考,无法律效力,后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有法律效力。

   7.海关作业时间不同:前者自受理之日20日内回复,后者自受理之日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六、企业如何申请?

中国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打开浏览器输入中国电子口岸网址(https://www.chinaport.gov.cn/)。

“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推荐应用模块中选择“海关事务联系系统”即可访问。

TOP5:主动披露

海关总署于2019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对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处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一、什么是“主动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动披露”指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走私行为、走私犯罪不在适用范围。

二、在哪些情形下,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海关不予行政处罚?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1.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2.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认定主动披露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1.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2.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3.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TOP6:行邮税降税

2019年4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发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从4月9日起调降对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原15%、25%档税率分别下调到13%和20%。海关总署也随之印发2019年第6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本次税率调整增设税号1个,增加后共有374个行邮税税号。降税的税号共324个,约占税号总数(374个)的87%,另有49个税号保持原税率不变。

    主要调整税率所涉及商品:

原按15%税率征收的物品,税率下调到13%。其中商品范围包括人民群众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手机和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

原按25%税率征收的物品,税率下调到20%。商品范围包括纺织品、箱包、鞋靴、化妆品(高档化妆品除外)、家电、摄影(像)设备等常见日用消费品。

原按50%税率征收的物品,税率保持不变。

本次调整明确对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均按货物税率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至罕见病药品。为此,此次新增“罕见病药品”税号1个。

TOP7:多证合一

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随即对外公布,于2019年2月1日起全面实施。

       多证合一如何办理?

   一、“多证合一”备案办理方式

首次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可以通过“多证合一”方式同时提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多证合一”备案登记结果查询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结果。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2020年1月编辑、制图:常相婧发布:朱秀亮
投稿邮箱:569613217@qq.com



原文作者:中国海关杂志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9年海关报关七大“热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