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关于重新公布海关系统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公 告
2018年第2号
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我关重新修订了《海关系统涉政务服务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和《海关系统涉政务服务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现予以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公告2017年第10号》同时废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海关系统涉政务服务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公告).xlsx
2.海关系统涉政务服务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公告).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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