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推广运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出口统一版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系统操作功能更加丰富,界面简单明了、通俗易用。
推广时间
8月31前,黄埔海关将采取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方法,在关区范围内推广运行出口统一版系统,达到业务运行平稳过渡、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的总体目标。
第一批推广运行单位:
驻开发区办事处、东莞海关、驻沙田办事处。
第二批推广运行单位:
驻常平办事处、驻长安办事处、驻凤岗办事处。
具体要求
一
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二
公开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第三方平台按照标准自行开发或市场化采购接入服务,相关授权开通等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20号办理。有关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1)。
三
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其中电子订单、支付单、运单的数字签名实施过渡期自公告执行之日起3个月。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进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表2出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
附件2),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配置。
四
有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及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咨询服务热线:12360。
供稿:监管通关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