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吗
什么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注册管理
一、注册
(一)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3.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二)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生效。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意事项有哪些?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的注册资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二、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1.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的;
2.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的;
3.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功能作业区的;
4.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或经营企业名称的;
5.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
经审核同意经营企业变更申请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新的《注册登记证书》,经营企业应当交回原《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核不同意变更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意事项有哪些?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海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验核。
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备。
三、注销
(一)申请注销:经营企业申请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1.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也已经全部办结;
2.经营企业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相关案件已经结案;
3.场所内海关配备的监管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海关要求妥善处置。
经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营企业应当交回《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核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应当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应当注销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通知书》:
1.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
2.经营企业注册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的;
3.《注册登记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册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有哪些?
经营企业注册登记被海关注销的,经营企业或者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海关配备的监管设施作出妥善处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监督管理
一、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
二、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三、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纸质放行凭证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四、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安全生产
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应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全力防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供稿:石家庄海关口岸监管处、黄骅港海关
监制/史英辉
审校/郑惠华
编辑/邢兆洁
作者/郑宪张玉萌
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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