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规范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0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明确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填制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的商品范围和管理措施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24年第44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以下简称44号公告)执行。
二、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应如实填报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的料件和成品、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表体和保税核注清单“重点商品标识”栏目。
三、加工贸易手(账)册“重点商品标识”栏目的填报要求如下:
(一)保税进口料件为食糖的,料件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栏目显示“目录重点商品”,下同),对应成品(包括成品为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2”(栏目显示“连带重点商品”,下同)。
(二)保税进口料件不为食糖、成品为食糖的,成品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
(三)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料件及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或“0”)。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根据44号公告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的,在办理委托加工“H”账册时,料件为非保税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4”(栏目显示“区外委托”);成品为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其余料件和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或“0”)。
五、企业通过物流账册(含区内物流“T—W”账册、保税监管场所“L”账册)开展简单加工的,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中料件和成品为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其余料件和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或“0”)。
六、企业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时,“重点商品标识”应当与手(账)册、业务申报表一致。
七、企业应根据食糖管理措施的调整情况,及时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30日
编辑 | 尹叶
商品归类|关务合规|AEO认证 |
手机及微信 | 13789072282
免责声明▼ 本微信公众号所发表内容,凡注明来源的,其版权均归属于原出处所有(未注明版权或者无法查证版权的,归属于网络搜集整理)。转载内容(音视频、文字内容等)只以分享关务合规及商品归类及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平台认同其观点及立场,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阅读者各位自行判断、自行负责。任何依照本公众号内容去指导自身企业运营活动实操的行为都属于企业自身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与本公众号无关。如认为本公众号内容涉及版权问题,请即刻与本公众号联系或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做删除处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