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 发表于 2025-1-3 18:00:27

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开通查验“绿色通道”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通知,根据前期试点经验决定进一步扩大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适用范围。

在过往的现场查验过程中,经常会有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因为真空包装等现场查验拆包问题苦恼不已,要么接受拆包产生货损,要么就无法完成口岸查验。现在海关推出的有针对性的查验模式就完美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下面小编模拟有意向参与改革模式的高新技术企业提问(Q),海关回答(A)的方式带大家了解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政策的最新内容

Q1.什么是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呢?

A1.高新技术企业部分进出口货物存在高精密度、高洁净度以及温度、湿度等特殊属性要求,在运输、储存时需要满足真空包装、防光包装、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要求,此类货物遇到口岸查验时如果在无保护的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可能影响货物能品质。为解决此类货物难以在口岸开箱查验的困难,海关总署推出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改革,将原本应该在口岸完成的拆箱查验作业,转移到目的地海关可满足拆箱查验要求的环境下实施,避免口岸查验对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产生的不利影响。


Q2.加入改革模式有什么好处?

A2.对于加入改革模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进口备案的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按要求规范申报后如果被口岸科学随机指令命中,系统自动将指令调整至目的地海关执行,免于口岸拆箱查验;其出口备案的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也可适用"机检查验"或"外形检查"方式。加入改革模式可以有效的减少口岸通关时间,降低货损比例,节省通关成本。


Q3.企业资质有什么要求?

A3.企业类型应为高新技术生产或加工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进口贸易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高校等可根据实际需求向海关提出申请


Q4.加入这个改革模式,联系海关哪个部门呢?

A4.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向其注册地的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专属配套的贸易企业应以捆绑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Q5.还要满足其他条件吗?

A5.除企业类型的要求外,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企业信用等级为海关的非失信企业;

(2)企业申请备案前3年在全国范围内的整体查获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查获率;

(3)2年内有进出口活动或者为进出口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4)2年内无滞纳税款情形;

(5)2年内无刑事立案、无海关一般行政立案并处罚情形;

(6)2年内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均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Q6.新成立的企业,不满足上面提到的"2年内有进出口活动或者为进出口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要求如何变通?

A6.承担地级市以上政府重点项目企业、地级市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以及已备案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不受2年限制


Q7.之前有过违规行为的,还能够申请这个改革模式吗?

A7.在海关总署的最新通知里面,针对此类情况优化了容错机制,对于因非主观故意、非自身可控原因违规被海关查处且次数较少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适用改革模式。


Q8.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A8.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经营材料(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进出口情况、近三年通关查验情况等,进出口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情况报送);

2.企业资质材料(包括高新技术资质、企业信用等级等,暂未取得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可在省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地级市及以上地方政府的推荐下申请备案);3.地方政府推荐意见;

4.货物清单(商品名称、10位 HS 编码、无法在口岸开拆的理由、目的地海关、进出口、运输方式等)


Q9.新成立的企业,如果还没有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如何变通?

A9.不用担心,针对你们这种情况,这次海关总署下发的最新通知里面,特别放宽了资质要求,暂未取得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可在省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地级市及以上地方政府的推荐下申请备案


Q10.地方政府出具推荐意见是必须的吗?

A10.并不是的,对于地级市及以上政府发布名单公布的承担政府重点项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可免于出具推荐意见


Q11.参与改革模式后,我们企业进出口的所有商品就都能够享受这个政策红利吗?

A11.不是这样的,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是针对真空包装、防光包装、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不宜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的高新技术产品,主要解决这些货物难以在口岸拆箱查验的问题,对于你们企业进出口的其他不属于此类范围的货物,是不能向海关申请备案的,海关审核也不会通过。


Q12.厂址和注册地不在同一关区,就是说我们进口货物的目的地海关与注册地海关不在同一直属海关,能申请加入改革模式吗?

Q12.目前,要求进口目的地与企业注册地在同一关区范围内。但是,这次下发的最新通知突破了区域限制,对于注册在长三角区域(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关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选择长三角区域任意海关作为货物进口的目的地海关


Q13.加入这个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后,备案商品想要享受政策红利,怎么申报,繁琐吗?会不会增加工作难度和工作量?

A13.这个请你们放心,加入改革模式后,已备案企业申报备案货物时,在原有规范准确填报备案货物的商品名称、10位 HS 编码、目的地海关、运输方式等基础上,"单一窗口"货物属性栏勾选"真空包装等货物"(货物属性41)即可,不会增加企业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


Q14.如果在申报时不小心漏报了货物属性,没有勾选"真空包装等货物"怎么办?

A14.针对这种情况,这次的最新通知里提供了救济途径,对于备案企业因漏填报货物属性导致备案货物命中口岸科学随机布控指令的情况,企业可向海关申请转至目的地查验。


Q15.对于口岸查验转至目的地执行的进口高新技术货物需要要注意哪些点?

A15.企业要积极配合海关实施目的地查验,在货物提至目的地后及时联系目的地海关实施查验。企业应注意,对于调整至目的地海关查验的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在口岸至目的地运输途中未经海关许可不能换箱和开拆,不得损坏封志;目的地查验需在海关监管下实施开箱、开拆包装,验核集装箱号、封号是否正确完整。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海关将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取消企业备案资格


Q16.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对运输方式有什么要求?

A16.目前,改革模式支持空运、海运、铁路运输方式


Q17.可以在哪些口岸通关享惠?

A17.企业按照运输方式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无需申请备案进出口口岸,海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全国通关享惠。


Q18.如果备案商品有新增或调整的情况怎么办?

A18.已备案企业如果有商品新增或调整的情况,可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提交货物清单等相关申请材料


Q19.还有什么要注意的事项吗?

A19.对于加入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的备案企业应该严格遵循要求开展前期申请备案,提交给海关的申请资料应该真实准确,货物申报应严格按照备案商品范围和模式要求规范准确,积极配合海关实施目的地查验。海关将对相关企业和备案商品开展监控评估,并建立企业退出机制,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海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立即停止该企业开展此项业务,且1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同类申请


Q20.好的明白了,这个政策解释的很清楚,我们回去抓紧时间研究,尽快准备资料,向海关提交申请。

A20.好的,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是海关为了帮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针对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口岸查验难题,专门开辟的一条"绿色通道"。希望符合条件的企业踊跃参与,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如有问题或建议可及时联系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充分发挥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改革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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