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昨天 14:45

出口金属锯线类产品很多企业商品归类都错了,退税差达到4%,面临行业性违规风险

2024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的有关要求,将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通过线索显示发现,相关产品制造企业似乎并未受到该项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为此果子在调查后发现,此类产品存在大量商品归类错误的情形,可能面临行业性违规风险,建议大家根据果子的建议进行自查。

一、产品描述

此类金属锯线产品通常由高速钢、碳素钢、合金钢等贱金属为基线,将石英、金刚砂、刚玉等磨料通过气相沉积及高温反应实现磨料与基线的结合,使用时将锯线置入显示切割机内用于光伏、电子和珠宝等行业的都硬质材料切割。其主要表观特征为在基线上有不规则颗粒状凸起,明显可见为两种材质结合而成。



二、行业出口申报现状

在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之前,针对同一类产品的进出口申报存在两个不同的商品编码,其中大部分企业按税则号列8202.9910(出口退税率13%)进行申报,其他企业按税则号列6804.2190(出口退税率9%)进行申报。但在此次调整之后,两个商品编码之间存在退税率差。根据了解,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均按税则号列8202.9910进行申报,享受13%的出口退税率。

三、企业的两种不同思路

既然存在两种不同归类方向,我将分别尝试解析思路。

1.按带有磨料的机械锯的类似品归入品目82.02

相关企业按此思路进行归类可能基于以下两点,一是考虑基线的材质作为锯线的基本特征,其为贱金属制,可以考虑第十五类范围。二是所称“锯线”是用以切割硬质材料,其用途与品目82.02的“锯”相近,故考虑按锯的类似品进行归类。

2.按粘聚磨料用于切割的工具归入品目68.04

考虑产品是在基线上粘聚研磨材料制成,符合品目68.04的描述。而且其不是锯开产品而是采用研磨的方式切割产品。

四、商品归类分析

1.规则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商品归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进行,规则一的描述为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所以,以下两个品目就是分析对象。

68.04
未装支架的石磨、石碾、砂轮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用于研磨、磨刃、抛光、整形或切割,以及手用磨石、抛光石及其零件,用天然石料、粘聚的天然磨料、人造磨料或陶瓷制成不论是否装有由其他材料制成的零件(+):

82.02
手工锯;各种锯的锯片(包括切条、切槽或无齿锯片)
2、优先分析品目82.02的范围

为考虑大多数相关企业的关切,从品目82.02入手分析。通过产品描述得知,该产品仅为基线上带有研磨料构成,而基线不带有齿。查看第八十二章章注所见:
一、除喷灯、轻便锻炉、带支架的砂轮、修指甲和修脚用器具及品目 82.09 的货品外,本章仅包括带有用下列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物品:
(一)贱金属;
(二)硬质合金或金属陶瓷;
(三)装于贱金属、硬质合金或金属陶瓷底座上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
(四)附于贱金属底座上的磨料,当附上磨料后,所具有的切齿、沟、槽或类似结构仍保持其特性及功能。
从章注一(四)的表述中可以分析出来,此类产品应当本身就具有齿、沟、槽等用于切割(锯)的产品特性,在此基础上增加的磨料是起到增强锯片切割性能的作用并不能改变锯片本身的特性。

再看品目68.04,其注释中有如下表述:

必须注意,某些研磨工具不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二章仅包括当附上磨料后,所具有的切齿、沟、槽等仍保持其原形和功能的工具(即这些工具不同于本品目的货品,即使不附磨料也能使用)。因此,切齿涂有研料的锯子应归入品目82.02。
从这段注释中进一步证实了第八十二章相关章注的表述,甚至专门用涂有研料的锯子进行了举例,特别指出其应归入品目82.02。

3、什么是“锯”

虽然我们已经有了部分证据,但依然无法从《税则》层面去证实锯的特征,那么通常认为此类产品被广泛运用和认知,具有普遍性,无需单独界定。为此,果子查询了《新华字典》中对“锯”的解释为:拉(lá)开木料、石料、钢材等的工具,主要部分是具有许多尖齿的薄钢片。

再看维基百科中对“saw”的解释为:A saw is a tool consisting of a tough blade, wire, or chain with a hard toothed edge used to cut through material. Various terms are used to describe toothed and abrasive saws.

由此可见,无论是哪种语言环境下,被人们广泛认知中的“锯”应当是带有锯齿的,以锯齿的刚性切割作为工作特征。

那么在品目82.02中还有锯线,这又是什么样的产品呢?应当是带齿的贱金属线,如下图:

4、再分析品目68.04的范围

与品目82.02以“锯”为特征相对应,根据注释中列举可知,品目68.04是以“磨”为特征的工具。其既包含了以易于研磨的材质制成的工具,还包括了虽基材不用于研磨,但在其上附着研磨料后用于研磨的工具。在注释中描述如下:
本品目不仅包括主要由研磨制成的工具,而且还包括在金属柄上只有极小的研磨头的工具和在硬质材料(金属、木、塑料、软木等)芯子上牢固地粘着多层紧密粘聚研磨料的工具(例如,金属等制的切割轮,配有研磨料的轮缘或其轮缘嵌有多组头)。本品目还包括珩头用的研件,不论其是否装有架座,以便固定在珩磨头上。
在前面一段已经提到,品目68.04已经明确将带有切齿的锯子排除至品目82.02,故该品目中的锯线应当不以切齿为特征,而应以磨料的研磨非特征。


5、总结一下

类似锯线存在如下几种可能
(1)贱金属基线,表观带有切齿,无论是否粘聚磨料,以“锯切”作为工作特征分割材料的,均应归入品目82.02。
(2)贱金属基线,表观未带切齿,有粘聚磨料,以“磨”作为工作特征分割材料的,应归入品目68.04。
(3)其他非贱金属基线,表观未带切齿,有粘聚磨料,以“磨”作为工作特征分割材料的,应归入品目68.04。

五、法律风险
对于依旧使用税则号列8202.9910进行申报的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继续用此编码申报的法律风险。

根据上述分析,对相关产品已经在《注释》中有相对明确的表述,已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中关于“申报不实”的范围。可能会被处以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除海关行政处罚外,如相关产品已完成出口退税,还会面临补缴退税的情形。

当然,相关企业也完全不必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海关没有实货查验,没有线索证实企业的违规事实。其实这从风险控制的角度非常容易实现。只要企业符合金属加工为主要经营范围的特征,有过进口磨料或国内采购磨料的记录,那么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就会得到体现,相关磨料数量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再通过企业入库、领料、投料记录,以及通过申报价格区间,很容易判断企业实际进出口的锯线特征,进而确定商品编码。

六、合规建议

果子(微信:sunkai0107)还是建议相关企业的关务人员将申报错误导致多获得出口退税的事实向公司领导进行报告,及时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以降低个人及企业所承担的违规责任。

在对涉及此类商品的几家出口企业进行调查后,果子发现个别预归类服务单位将研磨料粘聚的锯线按品目82.02出具了归类意见书,而且是在企业要求下出具的。同样作为关务工作者,我更希望这是一个失误,而不是对职业道德底线的突破。

进出口商品归类咨询服务
预归类服务单位,专业归类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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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归类-海关AEO认证-海关归类争议-税政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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