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进出口合规攻略:从海关处罚案例中汲取教训|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从海关对外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学习,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解读行政处罚案例可以规避关务工作中的风险,也可以学习到海关的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案例: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15%丙环唑,15%苯醚甲环唑乳油16264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80892109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250g/l丙环唑+80g/l嘧菌酯,出口需提供《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一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农药的跨国流通愈发频繁。从行政处罚公示来看,由于未办理《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被处罚的情形也是经常发生。本文将为您解读农药进出口的通关要点,助力您有效规避风险,实现合规经营。
一、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二、进出口农药监管要求
1、资质要求
从事农药进出口的企业,必须确保所涉及的农药产品已在我国完成农药登记。同时,进出口单位需持有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产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对于出口农药,企业还需额外获取农药生产许可证,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内生产规范。
2、名录管理
我国对农药进出口实施严格的名录管理制度。所有进出口农药均需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统一监管。该名录明确了进出口农药的种类、范围及相关管理要求,是企业开展业务的重要依据。
特别提醒:名录中海关商品编号仅供参考,是否属于农药名录需要根据产品中的成分逐一核对名录中的商品名称。
需要完整名录,微信联系萍萍索取。
3、特殊监管要求
对于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范围的农药品种及其相关产品,以及我国已明确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农药,企业必须严格遵循《鹿特丹公约》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三、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办理方式及监管要求
1、办理流程
从事农药进出口业务的单位需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在线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2、境外企业办理要求
对于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其在中国设立的销售机构或委托的中国代理机构需负责办理通知单。若涉及多个生产地,还需提交相关生产场所的具体信息,以确保来源清晰。
3、国内企业出口要求
国内农药生产企业若自行出口,可在单一窗口直接办理相关手续。若委托贸易企业出口,则需与受托方签订出口委托书。对于委托加工的情况,还需提供受托方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及委托加工协议。此外,仅限出口登记的农药以及特殊管理的农药出口,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特殊情况办理
因农药登记试验、科学研究、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口农药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用途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通过单一窗口办理通知单。
5、通知单管理及有效期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即每进出口一批农药,需办理一份通知单,并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通知单的有效期为3个月,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完成相关进出口操作。
四、合规启示
通过上述案例及农药进出口监管要求的解读,企业应深刻认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海关对农药进出口的监管严格且细致,任何疏忽或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因此,企业在开展农药进出口业务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办理必要的证件和手续,并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只有将合规贯穿于业务全流程,才能有效规避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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