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重要!!!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三种解答
这两天对等关税正式开始了,美国对全世界加征,全世界也对美国加征,这本事在正常不过的事情——互相伤害而已!但是对于美国的决定,我国决定立即报复,竟然伤了美国的自尊——不应该我一生气,你就得屁颠屁颠打电话过来找我谈谈的吗?我在办公室等了半天了,怎么还不来电话?我限你们9号12点之前打电话给我说你错了,没想到电话没等来,却等来了对等加征关税,和对稀土的出口管制,和更多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接下来还有什么?不敢想!赶紧打电话给我!说到出口管制,特别是两用物项的管制,商务部也是频频发布了不少公告,公告里会列明受到管制的产品名称和对应的商品编码。但是,这样给出名称和编码的公布方式,一度让人以为品名和编码是一一对应的,拿这个编码区申报绝对没错,不属于这些编码,就一定不需要出口许可证!亲,看到这里,你是不是也是这么想的?错了!不能仅仅通过海关商品编码来判定商品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公告里的商品编码是一个参考,注意,参考就只是参考,不是绝对的依据。理由如下:《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 在结尾的说明第3条明确“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以货物种类及货物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合计数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5也在开头的说明第三条列明“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以上的意思很明显,及时商品的海关编码和以上许可证目录里的“参考”编码不是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昨天(4月8日),商务部安全管制局就“海关商品编号是否可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这个问题专门答复:海关商品编码不是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管制编码才是判定依据。这次解答说清楚了这几点:1.海关商品编码不是判定两用物项商品的依据;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管制编码)是判定两用物项的基本依据;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里列出的海关编码是为了方便企业开展出口业务,便利商务、海关等部门工作,即,进作为参考。4.目前,海关尚未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内所有货物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例如“管制编码为2B201.b的铣床和2B201.c的磨床,没有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但均应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制编码为9A012.a.1和9A012.a.2的物项是分别达到不同技术指标的两类受管制的无人机,但两者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却完全相同。”
获得商务部“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答复,不代表一定不需要许可证经常接触两用物项管制的同学,可能经常同商务部打交道,要么申请两申请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要么申请出口业务答复函,获得“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答复后,即当做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就可以直接出口,我之前也斩钉截铁地这么认为!可以今天商务部安全管制局的解答告诉我们——这样做太冒昧了!你向商务部提供书面资料咨询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前提是,你自己无法清楚判断,商务部根据你的书面资料协助你判断一下而已,仅对你提供的资料里的参数负责!实际出口的时候是否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还得自己掂量掂量,该办证还得办证。因为存在这一种可能性——提供虚假材料来骗取商务部的“不属于两用物项”答复!对此,商务部明确,“故意以答复函代替出口许可证通关的,属于“未经许可出口”,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这些话看起来是很正确的,某些别有用心的企业如果出口明确不允许出口的商品,确实可能存在通过虚假文件骗取“不属于两用物项”答复函的可能性。但是,大部分企业,就小编了解的情况来看,本身对于出口管制参数的理解就存在不到位的可能性,绝对要求企业自己来判断有点“难为人”。正常申请出口答复函的时候,商务部也是经过最终的“专家组”研判环节才给出结论的,一个企业,哪里去找那么多“专家”呢,就算找得到也养不起吧?不过实际上,除非有参数上的明确差异外,商务部给出的“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答复函,海关还是基本认可的,这是经过实操的。这很容易理解,这么重大的决策,总要有个部门来“拍板”定性,海关是个执行部门,商务部的指导性结论,他们执行就是了,但是对于明显的参数属于管制内容的,那可就不认可了,对于没有那么明显的,可就没有那么大胆给你放行了,这也是经过实操的。不过咱们关务小伙伴也别难过,把出口管制这个是,看成是出口企业、商务部、海关三家共同来遵守国家的出口管制政策就行了,各尽其责,对于具体做事的人,谁也别为难谁,都是份工作而已。
出口报关时被海关“卡”了,补办了许可证,是否构成“未经许可出口”?商务部明确,此种行为构成“未经许可出口”!对此,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海关法》、《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明确“出口两用物项应当在向海关申报时提交许可证件”,“不得在报关后补办许可证件”,即使报关前提出申请办理许可证件,报关时没有提交,报关后再提交的,也属于“未经许可出口”的性质。总结一下:关于两用物项的出口,1.得到“不属于”答复函也不保险,出口前要再判定;2.商品编码不是绝对依据,《管制清单》的管制编码才是;3.报关后提交属于“未经许可出口”,必须在报关前取得许可证,报关时要能够提交海关才算合规。思考题:对于两用物项,商务部解释清楚了,那么,对于一般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如果被海关“卡”住,事后补办的出口许可证,是否属于“未经许可出口”的性质呢?欢迎评论区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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