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2025年主动披露新政解读:免罚期放宽,适用范围再扩大
海关总署于9月28日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这是自2016年海关稽查条例发布后关于主动披露政策的第五份公告,再次扩大了主动披露政策适用范围。下面,就让果子(微信:sunkai0107)给大家介绍一下海关主动披露的范围和企业积极应对主动披露政策红利的方法吧。
一、主动披露的沿革
早在2009年,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开展联合税收专项核查行动的通知》(署税传〔2009〕18号)即要求开展企业自查自报工作。作为“主动披露”的雏形开始探索并逐步完善相关工作。
经过2013年企业“自查自报”政策推广和2014年开展企业主动披露试点工作均获得了较好效果,这对促进企业守法规范的作用明显。
2016年6月19日,新《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670号)出台,以行政法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海关主动披露制度,为企业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保障。
二、本次调整要点
通过梳理海关总署发文记录可见,2016年至今海关总署共对主动披露政策进行过5次调整,本次公告亮点颇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披露免罚期限放宽
对涉税违规行为主动披露免予处罚的期限从最初的3个月到6个月,直到现在的1年,让企业有更长时间进行自查自纠和披露,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合规成本。
2、明确了检疫轻微违规事项
进一步明确了对于进境粮食、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出境竹木草制品相关轻微违规不予处罚的情形,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
3、扩大适用范围
新增通关过程中更易发生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的情形。
果子要说一下这个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范围,通常来说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报关申报项目错误但未对海关监管秩序、许可证件管理、税款征收和出口退税造成影响,属于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情形。如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等申报不实,只要符合条件即可适用轻微违规免罚措施,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宽松的纠错空间。
三、企业应如何适用主动披露的“红利”
经过海关持续的政策宣传,主动披露政策已经日趋成熟,以天津海关为例,关区2024年度内共办结225起主动披露作业,但与同期天津关区行政处罚办结案件200余起进行比较,应当还有一定数量的企业未能把握主动披露的红利政策。
结合走访数十家大型企业并参与海关AEO进出口业务审计的情况来看,果子认为阻碍企业主动披露的原因及应对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人员业务能力亟待提升
受众所周知的客观原因限制,不少企业的关务人员未经过专业的报关基础知识学习,过度依赖报关企业的判断,导致无法及时发现违规情形。
改进措施:企业应鼓励关务人员进行持续业务提升,定期参加海关组织的政策宣讲和培训;建立内部定期自查机制,对报关数据进行复核校验;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审计,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消除信用影响顾虑
不少企业管理者一方面担心主动披露后会被海关查发更多问题,另一方面担心海关行政处罚对企业信用造成负面影响。
政策保障:海关对于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已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这意味着企业无需再担心因主动披露而对海关信用等级造成负面影响,彻底解决了企业对信用影响的顾虑。
建立常态化内控机制
企业应转变观念,将主动披露纳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立常态化的内控机制:设立定期进出口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高频异常数据进行重点监控;明确主动披露的内部流程和责任人;将合规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全员的合规意识。
海关主动披露制度的持续优化,体现了国家推动营商环境改善、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决心。对于企业而言,这不仅是纠错的机会,更是提升自身合规管理水平的契机。抓住政策红利,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体系,将成为企业在日益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
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合规已不再是企业的负担,而是核心竞争力之一。主动披露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条合规发展的捷径,智者当借力而行,将政策红利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实实在在的动力。
以上,就是果子(微信:sunkai0107)的一点见解,欢迎大家就加工贸易、海关AEO认证、预归类等关务问题与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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