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请教一个很纠结的问题(关于设立跨关区分支机构)
教材P22,(3)顺数第七行"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这里的两年是理解成建立之日起的其后两年,还是申请分支机构往前数总公司的两年`
如:总公司已经建立5年,设立分支机构时,只要求总公司第4,5年没有未走私受过处罚.还是从建立后的第
1,2年``我理解是前者,第4,5年!不知道是如何理解? 是指总公司成立的前两年没有受过处罚 本人的理解:总公司建立5年应该满足第一个条件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第2个条件是4,5年这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之日起最近的两年未受处罚) 例如总公司于1995年成立,1996年受过处罚,按照果子的说法“总公司成立的前两年没有受过处罚”,那么这家总公司,永远申请不了分支机构了,因为它在成立的第二年就受处罚了,这个条件限制终身啊,不太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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