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续-1
(三) 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1.范围:除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集装箱箱体外均属于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2.期限:有效期6个月,主管海关批准可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展览期在24个月以上的须海关总署审批。
3.进出境申报:
1)进境申报:提交单证:暂时进境的批准文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及货运单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件;免缴纳进口税,但要提供担保;
2)出境申报:提交所有必须单证;除特殊情况外,免交验许可证件;
4.结关: (1)复运进出境—— 凭复运进出境报关单核销结关;
(2)转为正式进口——提交证件,正式报关、纳税(在复运出境、进境届满前30个工海关前向主管地海关申请,隶属申请,直属审批);
(3)放弃—— 按放弃货物处理;
(4)不可抗力—— 向海关报告,凭有关证明办理复运进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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