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1-1-31 00:11:19

2011年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修订(二)政策解读之三

特别说明:本文为非官方的解读,也不是纯粹的解读,仅作为我们自己的一些看法。文中的内容与观点不一定都正确,也不一定符合所有人的愿望,仅作为学术交流、参考与分享,不代表任何人的立场。我们希望能与广大企业沟通交流,从实践中得到更多情况,进行业务和技术上的探讨,共同提高政策把握能力,提高公司关务管理能力与决策水平,规范公司关务管理,符合海关管理规定。

修订三、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同时,将《办法》第二十五条移作第二十四条;将《办法》第二十四条移作第二十五条。
   
   解读:
   在实际的加工贸易运作中,深加工结转与外发加工一直是我们认为加工贸易风险最容易发生的地方之一,也是我们关务监控的重点地方。一些企业不按规定申请转厂联系单再送货,而是先送货或超量送货,最终导致无法完成转厂报关手续,影响手册平衡。而另一方面企业生产因生产急需,做外发加工时没有向海关申请,对承揽企业没有进行认真的资质审核,或者加工品不合格,废料过多,交货不及时等,有的甚至人去楼空,造成损失。因此对于转厂与外发加工我们最好专门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损失防范。
对于海关来说,也认识到此处的风险,因此将(一)(二)(三)纳入交保证金管理。而对于原来不准外发的第(四)项,一并纳入保证金管理后,允许企业外发,这样进一步体现了海关支持企业经营的态度。
   现在还有一些企业对海关法规了解不够,资讯落后,还存在着外发加工的二次重大误区。一种是不知道保税货物的外发加工需要海关审批。他们认为货物是我公司的,就算外发而所有权也是我公司的,外发后也是收回公司的,因此不必向海关批准。而另一种就是还以为海关对于外加工管理很严,只会批电镀、喷漆,其他基本上不会审批。他们不知道海关已经放宽了外发加工,全工序都可以外发了。因而这些企业到现在还在进行“法外加工”。许多企业说,我做了许多年,许多人都这么做,都没有事。可是我说如果遇到海关查厂被发现这些问题就是违规,就是私自转移海关监管货物,轻的可能要求你追回损失的货物,而重的则可以按规定论处。
      因此建议有外发加工的企业先向海关申请外发加,办理手续也简单,只要不是全工序的,使用纸质申请表,三天可出单,很方便。我们先做了申请,取了个纸质审批表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违法的,结果天壤之别。
同时我们也要建立一些相应的防范措施,如把承揽企业分为不同等级,风险越大的送收货时间越短,每次外发数量越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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