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2-1-18 17:38:11

政策解读: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可进行“集中申报”

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2010年11月,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决定会同江苏省、广东省在苏州市、东莞市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
       2011年7月海关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支持苏州、东莞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的通知 》(署加发〔2011〕270号)
       为推动转型升级,根据署加发〔2011〕270号文等有关规定,对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可进行“集中申报” 。

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可进行“集中申报” 是指:

在允许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按月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基础上,特别允许相关地区B类及以上非联网监管企业按月集中办理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手续。

政策解读:

(一)给予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内销业务先销后税的政策优惠。企业经海关资格审批后,可以在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
(二)简化内销报关征税手续,允许企业按月度集中办理报关缴税事宜。规定企业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不得跨年度)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三)适当调低担保征收比例。对于适用该模式的A类企业无需缴纳风险担保,B类企业按每月计划内销金额涉及税款的50%提供风险担保,且原先已缴纳的风险担保金可抵扣。
(四)延长了联网企业月度补税期限。对于联网企业来说,原先的先销后税政策规定企业应当在当月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按优惠政策执行后,企业按公告规定申请内销集中申报的,可于次月15日前申报补税,延长了企业内销补税时间。

政策限制:

1、内销集中申报资格需要前置审批,当年内有效,且内销缴税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2、是按公告规定申请内销“集中申报”模式仅限于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的内销业务,残次品、边角料不能享用。
3、是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的企业要缴纳一定的风险担保金。


果子 发表于 2012-1-18 17:39:45

试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   告

2011年 第5号

为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5号)、《海关总署关于支持苏州、东莞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的通知》(署加发〔2011〕2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苏州地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和资信良好、内销数额较大的非联网监管企业(B类及以上企业)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适用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
二、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限于办理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残次品、边角料等的实际内销业务。
三、企业申请内销“集中申报”资格,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二)海关风险担保金进帐单或银行保函;
(三)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
四、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的资格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有效期至当年年底。
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内销“集中申报”:
(一)缉私部门书面通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需加贸部门予以配合的;
(二)企业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三)海关认为其存在较大监管风险的。
六、适用“集中申报”的企业,经申请,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可在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在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等,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不得跨年度)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七、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联网监管企业、非联网监管的A类及以上企业无需担保,B类企业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风险担保金或银行保函两种形式。海关风险担保金的收取按照《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署财发〔2005〕0339)的相关规定办理。如果企业月度内销金额超出申请内销额度时,应追加风险担保金(保函)金额。
(一)海关风险担保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每月内销金额×综合税率(22%)×50%;
(二)企业计划每月内销金额=企业计划内销商品折合料件数量×合同料件备案单价+边角料内销金额等,其中已在备案环节缴纳保证金的限制类商品,无需重复缴纳。
八、企业应如实填写《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见附件2),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九、企业办理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手续时,应提交下述资料及电子数据:
(一)经保税监管部门(核销岗位)初审批注的内销征管系统电子数据;
(二)对应的手册或电子帐册;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包括申请内销货物对应的原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内销货物进口时的发票、货物购销合同、运保费凭证、货物说明书、商品检验检疫证书、经进口地海关批注的原产地证明、信用证、结付汇凭证、提单、装箱单、业务函电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十、本公告事项仅适用于苏州地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
  特此公告。

         附件:1. 苏州地区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
2. 苏州地区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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