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法速递,2012年第2期
1、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号 关于公布2011年度有关新西兰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2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1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公告公布了2011年度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2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仍继续适用。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2、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号 关于进口台湾农产品完税价格低于600美元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内容提要】为方便台湾农产品出口大陆,自2012年2月1日起,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及2007年第6号公告(2011年第85号公告修改)项下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每批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但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格式提交原产地声明,声明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且仅对应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1号 关于修订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容提要】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附件三名单的调整、以及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修订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目录中有毒化学品的,应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10年第101号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效力等级】★★☆☆☆(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 关于对《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部分海关商品编号、海关商品名称和证书名称进行调整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容提要】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对《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部分海关商品编号、海关商品名称和证书名称进行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9年第36号公告及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9年第78号公告所附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效力等级】★★☆☆☆(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5、国家质量监督监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203号 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
将涉及食品添加剂的13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B;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160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进行调整;将涉及稀土初级产品的70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B。结合2012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效力等级】★★☆☆☆(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6、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97号 关于公布《2012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公告发布了《2012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效力等级】★★☆☆☆(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07号 关于调整部分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容提要】根据2012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对部分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进行调整,曲马多(Tramadol)海关商品编号由2922500010调整为
2922509010;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海关商品编号由
2932999030调整为2932999053。调整后的海关商品编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效力等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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