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加工贸易不合格品进出境申报管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管理
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2010年11月,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决定会同江苏省、广东省在苏州市、东莞市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2011年7月海关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支持苏州、东莞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的通知 》(署加发〔2011〕270号)
为推动转型升级,根据署加发〔2011〕270号文等有关规定,对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可进行“集中申报” 。
加工贸易不合格品进出境申报管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管理:
明确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与“合格品”无法物理分开且不能单独申报的“不合格品”的监管原则;要求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时,按照实际出口报验状态申报报关;并强调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保税监管的属地管理原则
政策解读:
(一)明确“不合格品”的申报原则。海关对不合格品按合格品监管,货物进出口时(包含结转)企业应一并申报不合格品数量,并按合格品价格申报单价。这一规定对于园区加工贸易企业影响较大,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公告要求执行。
(二)明确边角料残次品退运申报方式。边角料退运以“边角料复出”监管方式申报,残次品退运需在加工贸易手(账)册成品项中先予备案,作为成品残次品(或半成品残次品)申报出口。这一规定与海关现行做法基本一致,需要企业继续遵照执行。
(三)强调边角料、残次品的备案管理。要求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备案业务时,应向主管海关说明加工出口产品的实际生产工艺及加工出口产品所产生边角料、残次品的货物状态,报告其拟申请采取内销补税、复运出境、放弃或销毁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方式,便于海关从源头上掌握废料流向,降低监管风险。
(四)重申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的属地申报管理原则。要求主管海关采取属地申报、转关运输的方式实施管理。复运出境的属地申报原则与前期备案管理一脉相承,便于主管海关全面掌握废料情况,实现全程化监控与管理。
试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 告
2011年 第7号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加工贸易边角料和残次品保税监管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不合格品”进出口申报管理
加工贸易“不合格品”是指在进出口环节伴随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一同进出口但无法与其物理分离而单独申报的,货物属性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基本相同但品质存在问题的货物。
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其中所包含的“不合格品”为海关监管货物,企业须如实申报。“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无法物理分开且不能单独申报的,海关将对“不合格品”统一按照“合格品”进行监管。企业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应为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即“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数量的总和。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一)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或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的,海关按照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进行监管,企业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应为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即进出口货物中“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数量的总和,“不合格品”货物申报价格应按照“合格品”的价格进行申报。
(二)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企业转进、转出货物的数量应按实际结转货物的数量进行申报,海关对企业申报结转的货物进行监管。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管理
企业在申报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时,应按照实际出口报验状态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一)加工贸易残次品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1.进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对口”(代码0615)或“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
2. 来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来料加工”(代码0214)。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加工贸易边角料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保税监管属地管理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备案业务管理。
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备案业务时,应向主管海关说明加工出口产品的实际生产工艺及加工出口产品所产生边角料、残次品的货物状态,报告其拟申请采取内销补税、复运出境、放弃或销毁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方式,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企业按照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手续。
加工贸易残次品复运出境,企业应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业务,即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中备案或新增残次品复运出境货物项号,并在备案商品品名后注明“残次品”。在填制出口报关单时,企业须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残次品”。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属地申报管理。
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业务,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海关采取属地申报、转关运输的方式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实施管理。企业在报关时,应具体列明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重量。残次品单耗不同的,其货物应分开申报、分开包装,否则,海关不予批准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手续。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放弃、销毁管理。
企业申请销毁处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应自海关作出准予放弃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放弃货物的销毁工作,并提供销毁货物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其中,需销毁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为原进口料件或成品的,企业应在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收单据、销毁合同(或协议)和处置证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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