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免税商店)付款选购免税品,从海南省机场国内隔离区(以下简称机场隔离区)内提取并乘机一次性全部携运离岛的监管,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免税商店应当在机场隔离区内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隔离区和提货点均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第四条离岛旅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次数、商品品种和数额购买免税品。超出规定的,免税商店一律不得销售。 第二章免税品销售、运送和提取第五条离岛旅客中的岛内居民每个公历年度最多可以享受1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非岛内居民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海关对境内人员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依据认定岛内居民、非岛内居民身份,对境外人员则以其所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认定身份。第六条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详实提供本人离岛航班信息以及此前已购免税品信息等。第七条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累计限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详见附表。在全额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前提下,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旅客购买免税品后,乘机携运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第八条离岛旅客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海关以依法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离岛旅客可以通过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第九条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第十条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将离岛旅客所购免税品施加封志,并运送至机场隔离区内提货点。在离岛旅客提取前,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第十一条离岛旅客进入机场隔离区后,应当在免税商店设立的提货点办理所购免税品提取手续。免税商店应当验凭离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单据和登机牌等单证无误后交付相应免税品。第十二条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在旅客提货后,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信息、离岛航班信息和免税品销售信息等电子数据。第十三条离岛旅客在提取免税品后,因航班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乘机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因航班延误、取消造成实际离岛航班日期与原离岛航班日期不在同一日的,以原离岛航班日期记为离岛日期。免税商店应当将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一) 未按照规定将免税品携运离岛的;(二) 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离岛航班等信息的;(三) 违反其它规定的。第十五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8周岁、乘坐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境内外旅客,包括海南岛内居民。身份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等。第十七条免税商店暂停、终止以及免税品进口、入出库、销售、核销等,参照现行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实施。 附表: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表附表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表
免税品品种名称数量范围(件)
首饰2
工艺品2
手表2
香水2
化妆品5
笔5
眼镜(含太阳镜)2
丝巾2
领带2
毛织品2
棉织品2
服装服饰5
鞋帽2
皮带2
箱包2
小皮件4
糖果5
体育用品2
注:1件免税品是指具有单一、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免税品,但套装免税品按包装内所含免税品的实际件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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